第二,我国的劳动教养的决定是由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大中城市中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及在这些委员会之下设立于公安机关下的执行机构来作出的,但是西方国家的社会服务令则是由法官作出。也就是说,我国的劳动教养决定是一项行政决定而西方的社会服务令是一项司法裁决。劳动教养也好,社会服务令也罢,都意味着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要对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自由予以限制。而法治一个基本要义就是,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凡是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决定都应当在公开审判充分辩论的基础上由司法机关作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立和运行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偏离,而社会服务令制度则在这个角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要求。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与西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尽管在思想脉络上有着相通的地方,但是两者在某些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差异。特别是,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两个重要的方面落后于社会服务令制度。因此,由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优越性,特别是近年来,行刑社会化思潮也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犯罪学界、尤其是监狱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们都把目光转移向西方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开始在我国借鉴该制度,创建我们自己的社会服务令制度。
三、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本土资源
在众多的主张在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讨论中,有一个地方把这些讨论变成了制度现实。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去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11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检察院试行,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对河北检察机关此举给予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社会服务令”的进展给予一定指导。今年1月下旬,河北省“两会”召开,河北省检察院在2001年工作报告中评价“社会服务令”是有益的司法实践。12
表面看起来,石家庄长安区的改革措施在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其实不然。与西方国家的社会服务令制度相比,可以发现,我国石家庄长安区建立的社会服务令的决定权是在检察机关,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令则是一项司法决定,由法院的判决作出。由此看来,要在我国建构社会服务令制度还需要对其理念有更深的把握,也还有很多事情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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