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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

论在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


石明磊


【关键词】社会服务令
【全文】
  论在我国引入社会服务令制度
  (石明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002年10月16日,香港法庭以在交通事故中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之罪名判处香港艺人谢霆锋2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1随着媒体的推波助澜,已经引起我国众多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关注的西方社会服务令制度又进入了大众媒体的视野,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服务令制度的优越性,并且建议在我国引入该制度。那么,作为一种对我们来说还比较陌生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来龙去脉如何以及其是否应当将之引入我国?如果应当把该制度引入我国,那么我们又应当进行那些与此相关的制度建制?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发展与理论
  作为一项以“社会服务令”命名的惩教措施最早源起于英国在1973年通过的《刑事法庭权力法》之规定。在该法中,英国首次创立了“社区服务”的刑种,即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由于该制度具有补偿性及协助违法者复康的双重作用,因此其被广泛学习和借鉴。特别是,由于面对一些未成年人等特定人群的违法犯罪问题,偏重于教育而不是惩罚的社会服务令更是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而且社会服务令制度也体现了一种现代的刑罚观念,即行刑社会化的观念。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强调的是刑罚的执行与社会紧密联系,与传统的在全封闭监狱中执行刑罚大异其趣。虽然行刑社会化思想产生时间不长,但由于它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则、行刑个别化等原则,因此,行刑社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2正是由于该制度的优越性和理念的现代性,许多国家和地区仿照英国的规定制定了该区域的社会服务规定。1984年,当时还未回归中国的香港也借鉴了英国的做法,正式通过了我国香港的“社会服务令”条例,该条例在1998年被扩展适用于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上面提到的谢霆锋案件中,主审法官也正是援引该条例判处谢霆锋240个小时社区服务之刑罚的。
  其实,在英国正式出台社会服务令制度之前,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就已经有了类似这一制度的一些规定。比如德国刑法中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在德国,保安处分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教育性或者矫正性处分,该处分的目的在于矫正违法的个人使其适应和回归社会;另一种是使某人不能再为害性的保安处分,其目的是把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剔除,比如把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封闭性治疗等。3在这里,第一类别的保安处分即教育性或者矫正性处分和我们提到的社会服务令比较相近。因为两者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对违法的公民科处一定的教育性处罚,使之受到惩戒和教育并能够很好的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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