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


张建中


【摘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较多争议的问题。虽然多数场合表现为挪用与贪污的区别之上,但是也要注意防止无限扩大与滥用。
【关键词】公款 使用  犯罪
【全文】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的规定总体上讲是十分明确的,足以对挪用公款罪进行科学认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含义问题却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如此之大,以致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但是即使这一司法解释也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过程中的分歧。在办理挪用公款案的过程中,常常引起激烈冲突,影响刑法执行的实际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解释”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关于“归个人使用”的实质
  立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首先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立法解释的内容似乎是很明确的,但是还必须更为明确。因为在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三者之间,也有一个先后问题。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实质是归挪用人本人使用,关于归其他人员的使用,是在本人使用的基础上的一种延伸。只有肯定“归个人使用”的这一实质才能解释为什么只有“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归单位使用”仅是一种违纪行为。这一点可以通过挪用公款罪的变迁得以说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