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消法》第
四十九条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交易?
《消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的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商品房交易上不适用
《消法》第
四十九条,最主要的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但也有个别法院适用,毕竟,在商品房买卖中,被骗几十万、上百万的消费者大有人在,不适用
《消法》第
四十九条仍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1]
在学理上,反对在商品房交易上适用
《消法》第
四十九条的学者,比如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所给出的最强有力的理由是:“消法制定时,所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题,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同时制定的
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考。” [2] 梁是
《消法》的起草者之一,他所说的也许是真的,但其之所以能是真的,决不是因为梁本人是起草者之一,因为其他起草者及讨论者完全有可能持不同意见,而是因为从法条解释看,
《消法》第
四十九条所包括的商品倾向于把商品房排除在外,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