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定位
陈金钊
【关键词】无
【全文】
鸦片战争后,先觉的中国人得出了一个判断:中国在武器等硬件技术方面落后于西方;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更使先人们意识到中国的落后不仅在技术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制度、文化等各个领域。自此以后,我国的各种“先进”思想基本都离不开西方文化的背景,并多以西方为标准衡量其先进与落后,这就形成了西方文化的话语霸权。虽然,今天的中国人仍习惯于用汉语思维,但思想、文化乃至于制度之河中流淌的大多是来自西方的“河水”。有些学者认为,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因为人们发现河中之水仍有许多属于中国文化的“暗流”,起码,河水仍在中国大陆上奔涌。
上述现象充斥在中国人文社科的各个领域,法学研究也不例外,并且表现得更为突出。在被称为法学骨干学科的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国际法学甚至刑法学中,如果我们检索其主要概念和原理,几乎很少有词汇不是来自欧美、日本等国。即使是被称为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也基本上是用现代西方法学的术语在阐释古代的制度和先人的思想。可以说,中国法学近百年来无可挽回地已经西化了。这似乎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所以,当我国的许多法学家出访他国,在介绍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时候感觉到十分茫然,因为,代表我国法学研究先进水平的许多“成果”原本就是西方的东西。这其中,令外国人理解不了的也许是被我们称之为中国特色的法学那一部分。从解释学的角度看,西方法学传入中国不会原汁原味,中国人在理解西方文化时肯定会带有十分鲜明的中国印记。当然,这样叙说中国法学研究史也许并不可取,因为这很容易使读者误以为我们在为失落的中国文化唱挽歌。其实,在这里我们仅想揭示一下这样的现实,目前关于中国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立足于中国,近百年的法学研究是在追赶西方的背景下定位的。当然,这种叙说并不包含对以西方法学为参照系进行研究的赞美或批评。我们承认中国法学的进步与西方的法学的涌入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大学法学院课堂上所传授的知识基本上都是用汉字表述的西方法学。目前关于中国法学的研究不这样做也许不行,因为近百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从形式到内容基本上都西方化了。现在高素质法律人已基本上习惯于用西方人的法学原理分析、解释发生在中国的案件。虽然我们也常听说,封建的法律意识还禁锢许多人的头脑,但我们看到,在西方文化“话语霸权”的影响中,这些人的思想很难成为研究的主流,甚至根本无法进入学术研究者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