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真正实现控审分离,使控、辩、审三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地位予以独立,保证检察官和辩护人充分行使举证和质证的职责。新《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出示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用于证实犯罪是检察官的重要职责,检察官有责任和义务争取证人出庭作证、当庭对质。为此,检察官应积极主动地适时举证和质证,恰当而有力地反驳辩方出示的某些证据的无效性。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中,检察官应选择合适的时机出示证据,采用恰当的方式证明证据的有效性,做到举证全面适时,质证有理有力。当辩护人出示与已有证据相矛盾的用于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时,检察官可采取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有针对性地发问等方式,证明辩方所示证据是无效的。
第三,检察官要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观念,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应围绕案情、紧扣犯罪构成,主动而且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力争为证实犯罪和法庭辩论打好基础,掌握法庭辩论的主动权。同时,要密切注意被告人、证人的内心心理活动,特别要注意证人在法庭上由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严肃反问而导致的心理上的紧张和慌乱,力求避免证人的陈述、推论和局促不安在遭到辩护人的抨击时而使其心理上受到挫伤以致损害证据的效力。
第四,检察官要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紧密配合,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适时询问被害人,使他们的陈述尽可能与检察官的指控相一致,以增强控方论辩的整体合力。
庭审方式的改革充分体现的诉讼民主集中制,同时也给出庭公诉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胜任出庭公诉的工作,就必须做到:
第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随着庭审自由度的增加,控辩双方的对抗将进一步激烈与复杂。检察官就应有出庭公诉的风险意识,消除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树立诉讼民主化和无罪推定的思想观念,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二,进一步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新《
刑事诉讼法》,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条文和新的诉讼程序,精通检察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方法,尤其要精通有关出庭公诉方面的业务知识,打好坚实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基础。
第三,培养语言、逻辑、论辩、应变等综合技能。要培养和训练精明简练的语言表达能力,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方式,尖锐雄辩的讼辩技能,机敏准确的应变能力。
第四,巩固和扩张综合知识。新的形势要求出庭公诉检察官应具有丰富的综合知识,除专业法律和业务知识以外,还应熟悉和了解证据学、法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语言学、演讲知识以及有关科技知识等综合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