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方式改革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王靓华
【关键词】刑事诉讼 庭审方式改革 控辩式 诉讼民主化
【全文】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改的我国《
刑事诉讼法》将庭审方式由原来的审问式改成了控辩式,这是实现控审分离、诉讼民主化、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惩罚犯罪的一项重大举措,自实施以来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法律效益,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观念尚未完全树立,庭审活动中法官占主导地位的审问式庭审方式仍对法庭产生一定影响,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应有的作用未得到完全充分的发挥。
第二,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进行举证和质证的职责发挥的不够充分,而作为主持法庭审理、行使中立裁判职责的法官在某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部分的行使了控方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在“支持”公诉,法官无形中仍象《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那样不同程度的与检察官共同指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控、辩、审三方在庭审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未得以完全独立,控审未完全分离。
第三,检察官在讯问被告人时未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时有居高临下、训斥甚至威胁被告人的情况,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定情况下,被告人出于恐惧或对抗心理进行陈述时,就很难免作出虚假的、扩大或缩小事实的陈述。
第四,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有的检察官缺乏顺序性、技巧性和规范性,举证不甚适时,证人出庭作证、对质不积极主动。
第五,进行法庭辩论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参与的不够充分,在一些情况下与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出入,双方未能充分地紧密配合。
基于上述情况,参加庭审活动的控、辩、审三方工作人员,除应积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全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思想观念,切实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作用,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的职责主要由检察官承担,法官已处于次要地位,法官在法庭上主要地真正地是起一个主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后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公正判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