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与民事诉讼目的有密切不可分割的联系。要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必须赋予当事人诉权,国家赋予诉权的目的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同一的,因此,当事人没有诉权,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新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要求赋予当事人公益诉讼,以实现民事诉讼保护公益的诉讼目的,公益诉权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切实保证。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公益诉权得到保护。例如,许多国有资产流失不是没有被发现,而是举报人没有公益诉权。三峡某公司的总经理兰代生花了10亿元进口了一堆废铁设备,国家还要为其在国外建的私人公司负担上千万美元的债务,举报人多次次举报,但兰代生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将举报人调离工作岗位。
就对一般诉权的保障的而言,公益诉权也有重要的意义。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称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其意旨即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前我国的诉权保障不力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从限制诉权的起诉难到侵蚀诉权的执行难,大量的小额受害权利人的诉权其实是名存实亡,薄弱的法律援助制度并未对此有根本改观,等等。由于程序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也使当事人的诉权只是停留在形式上。以消费者为例,很多消费者的诉权实际上形同虚设,特别是小额权利受害者。如果没有简便、迅捷和节省的程序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实际上绝大多数消费者的权利被侵蚀掉了,这因为诉权的行使是不切合实际的。王海多管闲事的正是符合现行诉讼制度不足的客观需要,但王海欲维护公益却没有公益诉权,因此只有买假,才能获得告状权,且还不能维护其他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可以解决这一难题,赋予当事人公益诉权,使王海们能够根据违法商家的销售资料,为许多因各种原因没有提起诉讼的受害消费者伸张正义,剥夺违法者的非法利益。因此公益诉权对保障一般诉权特别是群体受害者诉权的实际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由上述,公益诉权是的法的主体性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 体现,是诉权的新发展,是因应现代民事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
3、民事公益诉讼的
宪法依据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在
宪法上有着充分的依据。
宪法第
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5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第5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
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上述规定是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赋予公益诉权的
宪法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