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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体育法律规制介评

  巴西足球裁判员与巴西足协没有任何关系,都是业余的,根据每场比赛的重要性收取报酬,由国际足联组织的比赛报酬最高,其次是全国性比赛,州级比赛的报酬虽然最低,但也有1000多雷亚尔(1美元约折合2.5雷亚尔)。裁判员虽然都有各自的职业,但每个月出任4场比赛的裁判,最低也可收入4000雷亚尔,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相当于20份最低工资。因此,每个裁判都不愿因一时之贪而影响了自己的长期收入。同时,他们也不愿意毁坏了自己在足球界的声誉。 在对通过贿赂操纵比赛结果案件的处理中,被处罚的不仅仅是裁判,还包括行贿球队、球队所在俱乐部的主席等有关人员,他们将不能继续参加本赛季的比赛。作为靠比赛为生的俱乐部来说,这无疑是巨大的打击,同时俱乐部也会名声扫地。因此,巴西各球队也不会为一时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为保证比赛中裁判执法的公正,除建立了体育法庭之外,巴西足协还设立了比赛观察员制度,每场比赛,足协都要派一名观察员,其职责是监督裁判的工作,看其是否按照比赛规则客观公正地执法。比赛结束后,观察员要起草书面报告,对比赛中裁判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如果发现异常情况,他可向足协甚至向体育法庭提出起诉,控告裁判的不正确做法。裁判同观察员在比赛前是不见面的,足协也对此保密,因此裁判并不知道谁是本场比赛的观察员,在执法时也不敢有丝毫偏差。他认为,观察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裁判的廉洁和公正的执法。[4]
  5. 转播权  转播权是俱乐部所拥有的在比赛期间使用其肖像的权利。就像《贝利法》第42条开头所规定的那样,俱乐部有权就其参加比赛和锦标赛的转播问题进行谈判。然而,根据该条的第1段,比赛转播收入的20%必须公平分配给其所有的运动员。通过转让转播权所获得的收入不应当作为工资来支付,因此它就不应当像上述《贝利法》第28条规定的赔偿金计算的方法那样算入在内。
  6. 运动员的保险政策。  《贝利法》第45条规定俱乐部有义务给所有运动员买保险,相关的保险必须包括人身和职业事故险。《贝利法》规定保险赔偿金必须与运动员的年收入相称。
  尽管巴西体育法主要是关于足球方面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巴西也重视学校体育的发展。根据巴西法律,体育部的预算来自国家兴办的彩票(六合彩、体育彩票等)收入。体育法还规定,大部分体育经费须用于“教育体育”,即学校学生的体育运动。1994年国家体育预算的70%都用于组织学生比赛和修建学校体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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