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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的证据实务

 2、控方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特点
  在盗窃案件中,控方是指承担证明指控盗窃罪成立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中公安机关承担盗窃案件的取证工作。
 第一,重点寻找相关物证。就一般盗窃案件而言,取证重点应是在现场周围认真寻找相关物证,这是由盗窃案件自身的隐蔽性特点所致,因为案件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现场发现。所以应注意取得盗窃分子遗留的工具痕迹、身体痕迹、遗弃的作案工具或相关的可疑物品等。证据调查人员还要在现场周围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积极寻找和发现肉眼看不见的痕迹物证,如手印、足迹、粉尘等。
 第二积极寻找发现相关的人证。例如目击证人、受害人、相关的知情人等。对于有些盗窃案件可以直接寻找犯罪嫌疑人,以便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第三,寻找发现相关的证据线索。在盗窃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时找不到相关的证据,但是可以发现与盗窃案件证据有关的证据线索。如证据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走访得知某人可能了解案情或可能持有一些和案件相关的物品,在此基础上,可以顺藤摸瓜去发现证据。因此,可以将证据线索作为发现证据的一种重要媒介。
 第四,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依据盗窃案件的自身特点,证据调查人员应依据线索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策略去查证销赃或使用赃款赃物情况,从而侦破案件,并取得相关证据。
 3、控方对盗窃犯罪案件的取证途径方法
 第一,勘验盗窃案件现场。在盗窃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勘验现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收集方法,勘验的对象是与盗窃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目的是为获取与盗窃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各种物品和痕迹。盗窃案件的现场是盗窃犯罪嫌疑人实施一系列盗窃行为的地点和场所,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如以案发后有无其他人员进入现场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以有无伪装为标准可分为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以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为标准可分为盗窃现场、窝藏赃物现场、销赃现场;以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地位为标准可分为主现场和关联现场。
  盗窃案件发生后,很多被害人因为缺乏现场保护意识,极有可能破坏现场;另外,很多现场涉及到公民个人权利问题。鉴于以上原因,无论是哪一种犯罪现场在勘验时都应遵循迅速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的原则,决不能推诿拖拉、粗心大意、主观臆断,更不能违法勘验现场。
  勘验现场应遵循下列步骤:一是做好勘验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现场访问工作,了解盗窃案件的发生、发现和保护情况。尤其是案件发生后有无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是否有破坏或变动,原因是什么,能否恢复原状等。二是依据现场的大致情况制定出勘验现场的计划,确定现场的大致范围以及重点部位,并确定勘验的先后顺序。首先确定盗窃案件的中心现场,即盗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地点。其次确定围绕中心现场的外围现场,如出入的通道,停放交通工具的地点,守候埋伏的地点等。依据确定的现场情况进行勘察时要确定先后顺序,原则上依据便于获取相关证据、便于保护证据,尽量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要求来进行。三是开展勘验工作。对盗窃现场的地面上的痕迹、空间的痕迹做出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以发现各种细微的痕迹物证。同时勘验时注意不要破坏各种痕迹物证,在勘验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并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第二,询问受害人。受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不但可以直接证明某些犯罪事实,而且也可以为了解案情获取盗窃案件的其他证据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因次,在盗窃犯罪案件中,要对受害人进行认真的询问,尽量做到准确细致。另外,还要考虑到盗窃犯罪受害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在询问是要做到既严肃认真又要和蔼,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真实的情况,如多报财产损失等。询问受害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询问被盗的时间和地点,尽量做到准确具体。二是要询问财产被盗的经过和所见到的情况。如有的受害人夏天开窗睡觉时见到盗窃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而不敢吭声,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情况,要注意询问。三是要询问被盗财物的种类、数量及特征等,以便于将来发现和控制该财物。四是询问案发前后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变动情况,并查明原因。五是注意询问其他获取该案证据的线索情况,如谁有可能了解家中财产状况,家中钥匙是否脱离过自己的控制等,这些情况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有助于其他证据的发现和调查,有时甚至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的一位朋友李某曾作为盗窃案件的被害人向证据调查人员详细阐述了丢车的经过及重要线索,对于查证案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李某于1999年6月从邻居江某兄弟二人手中购得一辆手续齐全的轿车,车价10万元,李某先交9万7千元,待办完手续后再补交3千元。一周后的一天,李某将车停在楼下,回家中取东西。等他下楼时,发现车不翼而飞,前后仅5、6分钟。于是他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侦查人员在丢车现场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后来他们详细询问了受害人李某买卖车的情况及丢车经过,李某提供了江某兄弟和他住同一个单元,近期他们两个债务缠身,同时怀疑他们留有备用钥匙。据此线索,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调查,后来他们承认了盗车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从其姐家中起获了赃物。在本案中受害人李某的陈述对查证犯罪事实起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盗窃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中,证据调查人员应认真对受害人进行询问,以获取各种有价值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三,询问证人。盗窃行为本身最明显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因此,绝大多数盗窃案件没有目击证人。虽然直接目击盗窃行为的证人不多或没有,但是可能有一些人对案发前后的某些情况有所了解,也有可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所以,证据调查人员对这些人也要认真询问。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收集相关的证据线索。一是了解案发前后有无可疑人员在盗窃现场活动,有何衣着体貌特征,可疑人员的口音、方言和谈话内容,有无可疑车辆等。上海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某银行职员刘某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发现一名老年储户王某依次取出美金10万元,便萌生了盗取该笔财产的念头。他打造出多把和王某家的门锁钥匙相类似的钥匙,打开了王某的家门,发现钱在家中一个上着锁的皮箱里,他并没有急于取走,而是又买了钢锯和一把同型号的锁,再次来到王某家中,锯断了皮箱上的锁,换上了自己带来的锁,仍未取走钱。他回家后修好了锯坏的锁,又回到王某家中换回他自己的锁并取走了里面的美金仍按原样锁好。过了一个多月后王某才发现美金被盗并报了案。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考察,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受害人也提供不出别的线索。侦查人员便将重点放到对周围邻居的调查上,其中一人提到了曾见到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在附近出现过两次,并描述了它的体貌特征。侦查人员画了模拟像,散发到附近居民手中。后来刘某自鸣得意的到附近察看情况,被群众发现报了警,后刘某交待了作案经过,侦察人员从其家中起获了赃物。在本案中,刘某未留下任何蛛丝马迹,作案手段奇异诡秘,思维沉着冷静,似乎具备惯犯的特征,但实质上是初次作案。如果没有对周围群众的访问,该案是很难侦破的。二是询问案发时有无异常响动。如人走动的声音、撬门声音、切割声音等。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事、朋友、邻居、亲戚等知情人员要进行调查访问,从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历史或生活习惯,了解其最近有无异常表现,如支出明显大于收入,频繁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等情况,从而为获取其他证据提供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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