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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合法化原理

  与其说技术作为一种事件是对诉讼程序规则的强行闯入,还不如说诉讼程序本来就是一种开放性结构,它始终向外在事件开放。它会向权力事件开放(例如司法政党化),会向经济事件开放(例如效率原则),会向知识事件开放(例如某项新技术的发明),会向文化事件开放(例如中国的调节制度),甚至会向信仰事件开放。对神明裁判的否弃如果不是因为人的“世界观解咒”(韦伯语),权力是不会从某种精神力量那里被争夺过来的。诉讼程序日益突出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性保障,如果不是仅仅因为人作为晚近两百年来知识话语中的一个事件的发生,[32]就无所谓程序权利的多样性和充分性。因此,诉讼程序的合法化,除了要通过那种内在于不断地质问规则、以超越规则的反思性进路以外,它还被要求得有一种虚怀若谷和谦卑宽容的胸襟,诉讼程序虽然不是弱不禁风,却也并非强大得能够拒斥任何事件的介入。诚如苏力所言,“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所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是在无数人的历史活动中形成的。”[33]在这种制度形成的历史活动中,谁也不能仅凭理性而就能够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化现实。诉讼程序的合法化有其自我论证和反思的原动力,表征出部分自我合法化迹象;同时,诉讼程序不是一个永远自足的封闭结构,内在事件会力求超越结构,外在事件会强行闯入结构,因此,诉讼程序合法化是一种自我生成过程,也是一种社会选择过程。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legitimation of Procedural Law, and criticizes some theories of legitimacy such as ideologilism, positivism and natural law. The legitimacy of Procedural Law bases on its function that integrates event and norm into legal fact. The legitimation of Procedural Law is a process. There are two basic forces that promote the legitimation of Procedural Law: the first one is internal event that inquires the y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other one is external event that intervenes it.
  
  
【注释】  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47页以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48页以下。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6页。
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41页。
参见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80)》。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以下。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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