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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

  经济全球化不是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历史必然,这就意味着,处于边
  缘化状态的非洲国家根本无法回避经济全球化。[5]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积极
  推动市场的联合与扩大,而“市场的联合总是与努力对有关金融和贸易方面的法律进行协调
  的活动结伴而行”。[6]非洲国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协调化运动,才能最大限度
  地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潜在好处,减少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才能更好地融入到经济全球化
  的大潮中,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2.消除法律的多样性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协调化的直接原因
  法律的多样性在非洲显得尤为突出,以至于有学者称“非洲几乎是全人类独一无二的世界法律万花筒”。[7]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单个国家内部法律的多样性。在一个非洲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的习惯法是不同的。在殖民时代,一些外国法被强加于非洲本土法之中,且二者继续存在。独立后,许多非洲国家采用联邦政体,使得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具有依据本地情况进行立法的权力,而不同地区的立法并不必然是统一的;二、非洲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长期的殖民统治对非洲各国的法律造成深刻影响,独立后非洲国家基本上都沿用了前殖民国家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在非洲广大地区的传播使得伊斯兰法对一些非洲国家的法律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外,今天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在历史上曾被不同的国家占有,造成现在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类型的法律。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把当代非洲国家分为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混合法系国家。归入普通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语非洲国家,如尼日利亚、加纳等。归入大陆法系主要是法国和比利时的前殖民地。混合法系的国家有喀麦隆——普通法和大陆法在该国不同地区同时实施,以及南部非洲大部分国家,在这些国家内既有普通法又有罗马——荷兰法。[8]这些不同法系的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必然存在着巨大的不同;三、非洲国家和其他大陆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尽管非洲国家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源于欧洲,但不能就此认为非洲国家的法律规则就与它们所采用的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则是一样的。即使法律制度同属一个法系的不同国家在处理同样事情所适用的规则上也通常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导致此种差异的原因有:各国法律发展或改革的步伐不同,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不同。另外一个原因是,现在许多国家都乐于从其他国家移植一些法律规则和概念,这些国家并总是和移植国同属一个法系。非洲国家接受欧洲法,欧洲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并总是在接受国中得到反映,而另也方面,非洲国家本身也经历了内部的法律发展,这包括新的本土法的制定、对立法作出的新的解释以及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移植等。
  法律的多样性是构成非洲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不仅影响了非洲内部各国之间、非洲国家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贸易的发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法律制度的不同是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毫无疑问,法律冲突妨碍了贸易的发展”。[9]进行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必须考虑这样的问题:该项交易应受何国法律支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到哪国法院寻求救济。也许有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选择条款和法院管辖条款,这些问题即可克服。关键是,即使我们知道某一交易受某一非洲国家法律支配,由于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我们也很难知道根据该国法律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此类条款并不是解决法律多样性产生的问题的有效、持久的方法。当合同中缺乏法律选择条款时,就需利用冲突法规则来确定交易的准据法,而非洲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法律体系的多样化和发生法律冲突时选择法律的困难,引起了人们对统一贸易法越来越大的兴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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