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年来,人类一直生活在对自然深深的敬畏之中,但正是这种敬畏,使人类不敢越雷池半步,从而在无意之中与自然和睦相处,彼此相安无事。一切都改变了,从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从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从人与自然的主客两分,人类开始了对理性的崇拜,对自身的崇拜,也从此踏上了现代化的不归之路。历史是不能重新开始的,现代化的进程也是不可逆转的,因而人类的处境,此时此刻正是骑虎难下。既然下来已是不可能,那么我们现在只能任其驰骋跳跃;我们要做的,只能是如何控制好跨下的这只猛虎,使其不至于成为脱缰的野马,在毁灭自身的同时,也毁灭人类。而法律,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从这方面来看,法律现代化还是有其意义的,而几位作者的苦心,也并非水中捞月。
假如我们将视野转向古代社会,那么我们不难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的那些特点。这种理解我们通过梁治平先生的“文化阐释”可以得到,通过苏力先生的“语境论”°中可以得到,通过费孝通先生的社会学分析同样可以得到±。但这种理解并不能成为我们继受传统法律文化的理由,毕竟“世移事异”,外面的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变法宜矣”,否则,何异于刻舟求剑的楚人?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并非仅指书面上的法律,包括成文与不成文的制度,而后者的作用可能会更大),与彼时那种“鸡犬之声相闻”的社会是相适应的。但是,到了现代,到了人员富有流动性的今天,再要其承担安排秩序、定份止争的职能,是勉为其难的,其效果也难尽如人意²。固然,法律要保持起稳定性,但是另一方面,量体裁衣也是必要的,这正如法理学大师庞德所言“一般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促使人们为人们为人类行为的绝对秩序寻求某种确定的基础,从而使某种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得以保障。但是,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调整。这样,法律秩序必须稳定而同时又必须灵活。”³固然,在许多农村中,惯例、风俗等仍在发挥其作用,但在一些受到现代化文明冲击的地方,这些传统工具业已无能为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与其相适应的市场文化挟排山倒海之势,冲击着那些固有的习俗和惯例,传统制度在市场经济面前一败涂地,而新制度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建立起来,从而出现一种无序的社会状态。因此,我认为我们在研究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时,与其选取那些偏远的农村作为模型,不如将研究重点放在那些正在经历着现代化嬗变的地区,因为他们代表着未来,他们更需要与未来社会相适应的秩序安排。而且,市场经济特有的扩张性,势必使其影响波及到那些古风犹存的地区,尽管按照卡尔.波谱尔的理论,二者的历程未必相同,但起码我们今天的研究会为那些地区明天的秩序安排提供一种选择的模本,一种选择的可能,并由此构成我们明天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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