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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法局败诉谈“当场处罚”

  在车辆违法停放事实存在,但违法停放人即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将罚单贴于车上,这无疑是一种有效率的处罚方式,香港和国外的一些电影电视上,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镜头。但人家有这样的法律存在,所以他们那样做是合法的。比如在美国,就设有专门的交通法庭,警察贴在违法停放车上的所谓“罚单”实际只是一张传票,当事人既可以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前往交通法庭接受审判,也可以直接将罚款寄给法院了事。至于他们是否担心警察会乱开罚单,是否担心当事人不会那么规规矩矩接受处罚,我想除了法律的强制力外,还有一点更重要的,就是他们认为自己的警察和普通公民都具备了运用和接受这种处罚方式的素质和心理状态。对于交通法庭的设置及其裁判方式,有人可能会认为那样岂不加大了治理的成本,这或许有赖于经济发达的程度,人家支付得起这样的成本,当然有理由用更公正、更规范的方式来做好那些更具体、更琐碎的治理工作。
  既便是在法治的原则下,离开国情去谈秩序的治理都是不切实际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能否在具体层面得以有效实施,一方面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够支付多大的治理成本,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还取决于人们的实际道德状况究竟处在法律这一道德底线之上还是之下。如果在这条底线之上而法律得不到公民的服从,那么就得考虑这法律还是不是良法;如果在这条底线之下而法律得不到公民的服从,那就应当追问一下社会道德水平是否过于低下。
  当场处罚的目的从根本上讲还是在于消除违法状态,恢复社会正常的应有秩序。有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不在场,但违法状态仍持续存在。就如上述案件中的的情形,车主不在,但车子仍停在不该停的地方。为了及时消除这种违法状态,以使其对正常的秩序不造成妨害,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执法人员在情况需要时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可将当事人接受处罚的通知贴在车窗上,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前往相关部门接受处罚,然后用吊拖车先将违法停放车辆吊拖到离现场最近的停车场或其他适当的停车地点,再将情况向110和交警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以免当事人误以为车辆被盗,也便于及时通知当事人。有条件的话最好先对违法停车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有证人的还应当请证人签字证明,这些工作都有利于执法部门今后可能的抗辩。不过,即使我这些想法再好,如果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都不能由执法人员想当然地运用,因为法治的原则告诉我们,对于公权来说,法无规定则不可为。如果找到了好的方法,首先是要通过立法去完善,然后才谈得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存在造法问题,也没有这个权力。对此,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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