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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的主旨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结论。
  在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初期和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机制较好地运行的发展时期,人们所关注的税收效率完全被理解为税收中性的同义词,税收中性原则成为了人们判断税收是否高效和优良的重要标准。税收中性原则起源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并在19世纪末首先由英国新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马歇尔所倡导。税收中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国家课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最好不要再使人民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据此原则,一个比较理想的税收制度对个人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皆无影响,不会扭曲资源的配置。
  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效率原则的内涵也在演变之中。如从20世纪3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所左右,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的运行。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政府干预经济部份失灵或失效的情况下,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不断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派力主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来保证经济的运转。税收中性思想又有所复归和再发展,并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看待税收的经济效率问题时其出发点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如何利用税收的财政职能、经济调节职能、社会政策职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这些国家最为关心的,至于税收对资源的市场配置效果的负面影响则没有必要考虑,因为市场不是这些国家配置资源的主导方式。如果说税收中性思想所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减少税收的负面效应,使市场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的话,那么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税收的经济效率则被理解为应如何利用税收固有的职能最大可能地使经济朝着预定目标发展。当然,在一些市场取向型改革的国家中,出于培育市场、扩大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和力度的考虑,税收的中性要求如同自由竞争这个原本遭到拒绝的经济现象一样,也开始在这些国家有所发展了。如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指导思想中提出的“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即受到了税收中性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增值税的引进和大力推广更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四)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法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则化。
  这一原则主要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提出并随即为各国普遍奉行的税法基本原则。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杠杆大量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固有的调节经济的功能被重视和自觉运用,不再仅仅当作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被广泛地用来作为推行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税法来推行贯彻社会政策,才被确立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政策原则确立以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如何衡量税收公平,不仅要看各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社会全局和整体利益。为了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有时对各纳税人来说,虽然需要放弃公平原则,使其税负不公平,但这样做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因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又是公平的。社会政策原则的确定及其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是税法基本原则在现代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之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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