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杨涛
【关键词】 管制 缓刑 社区服务
【全文】
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
杨涛
管制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种,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管制与缓刑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都对犯罪分子限制了一定人身自由。
刑法第
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
刑法第
76条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与管制基本相同,除对第2点未做出规定外,其他都应遵守。
管制刑虽然是我国的独创,在民主革命是就已产生,但在97年
刑法修订时就其存废引发了许多争议,之所以保留管制刑,一般认为,管制刑有存在符合刑罚中关于目的刑、教育刑的本质,能达到教育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从前苏联引进来的缓刑的执行刑罚的制度,更是以目的刑、教育刑为其创始的初衷,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更好地达到改造犯罪分子,教育犯罪分子本人与社会上不稳定分子。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遗憾地看到,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运行并不理想,一方面,执行机关有关措施不到位使法律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判处管制与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违法犯罪与期满再犯罪比率较高,管制与缓刑成了犯罪分子避惩罚的避风港,管制与缓刑引发了相当多的黑色交易,群众也因此对管制与缓刑制度产生一定的不满与不解。这种状况当然与实际执行不力有关,但笔者认为根子却在理论与立法规定上。首先,我们认为,刑罚本质应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相统一,管制与缓刑应有惩罚的因素,即使侧重于目的刑也刑罚不可过轻缓,以免引发被害人的不满。其次,就实施目的刑而言,无论是管制还是缓刑在执行上还是要有一个相当可操作的载体,就
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虽然这些规定一定程度限制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并无实际的教育措施,教育流于条文。事实上,要实现目的刑、教育刑,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载体,比如劳动改造,通过这一形式,让犯罪分子感受一定的痛苦,使其本人不再犯罪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不敢犯罪,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有这一载体,一方面强化了执行机关的责任,其必须去组织实施,而不是现行规定一样单等犯罪分子来报告,且对其不闻不管;另一方面,执行机关也可充分利用这一形式来教育、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