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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

  第二,在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上,虽仍未完全与政治史学分开,即基本上仍附属于政治史学,但已开始独立进行法律思想的研究。如王振先、丘汉平和吴经熊等人的专著,几乎已使法律思想史独立门户。在另一些文章当中,则不仅止限于某些学派的研究,而且触及了某些单个人物如商鞅、慎到、韩非等人物的思想;在学科体系方面,也有了初步的探索和开拓。这种趋势,无论在当时或是后一个时期,都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三,在史料的采择和运用上,虽尚处于一种起步的阶段,进展无多,例如就史料的时代言,几乎除先秦之外,别无触及,且所谓“先秦”,亦仅限于春秋、战国一个时期;就史料来源言,则仅止于《史记》、《汉书》所载;《二十四史》中的其他史料,尤其是经部、集部中大量珍贵史料,均很少加以利用;更无论其他。这样,就不能不大大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和扩展,且削弱了论据的说服力。然而,这一时期论著中已见所引据的资料,大都采择翔实,取舍慎重。为建立本学科凝重、笃实的学风,奠定了初步的基础。这被认为是学科研究的初步开拓时期极值得注意的一个特点。
  第四,在研究的方法上,反映在一般论著中的情况,虽大抵比较简单粗犷,但自梁启超氏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提出所谓“三种研究法”,即问题的研究法、时代的研究法和宗派的研究法,并断言“任取一法为研究标准,皆可成一有价值之名著”(12)之后,在学术界包括法律思想史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史学研究提供了方法上的重要启示。
  综观这一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尽管由于先天不足而显得比较幼稚,缺乏全面系统的建树,特别是远没有使之成为具有自身体系的一门独立学科,但它不仅奠定了学科研究的基础,而且初步开拓了学科研究的特定领域,为此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中期:研究的逐渐演进时期
  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南京国民党政府大致稳定了他们的反动统治。为了保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和帝国主义在华的特权,他们在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大致完成了包括若干法西斯法律在内的所谓“六法全书”体系。另一方面,由中另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革命战争,也蓬勃开展、并逐步制定和建立了一系列在广大解放区适用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此后,随着全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进展,全国基本处于动荡不定的环境当中,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也相对无多重大进展。就中国法律思想的研究而言,在这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期内,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是学科确立和成长的阶段。这是指从三十年代初至六十年代中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开始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并在研究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第二是学科研究的中辍阶段。这是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当中整个文化、学术遭到全面破坏和践踏的1966年至七十年代中期的1976年。这时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在根本上处于一种窒息状态。现在,我们先就第一阶段的情况,试加论列。
  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之研究,虽由于社会、政治以至战争的原因,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但在前一时期开拓的基础上,仍有长足的进展。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出现了第一批法律思想史的专门著作。其中最著名者莫如杨鸿烈氏(13)于30-40年代先后出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三部专著。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作者自称为“尝试的创作”,今天看来,其中虽确还有某些可以商兑之处,但它作为我国最早出现的一部法律思想史专著,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
  第一,它突破了法律思想史附属于政治思想史的传统,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奠定了独立研究和发展的基础。有的学者据此称该书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开山之作”,是当之无愧的。
  第二,它揭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的性质和研究的对象,指出“中国法律思想史是研究中国几千年以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14)。从大体上明确了学科研究的任务。
  第三,它初步划分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发菜的几个时代,即所谓“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和“欧美法系侵入时代”(15),从特定的视野阐述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
  第四,它开始触及了法理学方面的某些问题,如对法的特质、任务、作用,法的起源,法与天道观的关系,神判法思想及其影响诸问题的探讨。同时对部门法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如刑法中的亲属相容隐、以赃定罪、族诛连坐、复仇、肉刑存废等问题,民法中的婚姻、别籍异财、亲子关系等问题,也都作了专门的述论。这都大大拓宽了学科研究的视野,有助于从更广阔的方面开展探索。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将于下文一并论述。
  杨鸿烈氏的另两部专著,其一为《中国法律发达史》(16)。该书主要在于研究历代成文法典的内容、结构、制定和修订的演变过程、法律的运用和执行等各方面的问题,并无关于法律思想的专门讨论。全书27章,每章的最后虽然专列有“法律思想”一部分,但都系摘引有关人物的若干思想言论,摘引既不全面,更没有对这些思想言论加以评价。其二为《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7)一书。该书主要在于述论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传播过程和影响所及之各个方面,也没有专门探讨有关法律思想的问题。因此该两书均不足以言法律思想的天空,兹不赘述。
  这一时期的重要著作除杨著三书之外,影响较大者还有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18)和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二书。陈著虽系法制史专著,但作者试图将法律思想史与之熔于一炉;尽管这种愿望未能实现,但他在该书中仍作了有益的探索,力图发现“中华法系”“一帜独树之特质与卓尔不群之精神”,进而探讨了“中国法制与儒家思想”之关系,并以之与“中国法制与家族制度”、“中国法制与阶级问题”并列,以阐述中国法系的特殊精神,提出了中国法系“儒家思想化”这一重要的理论命题。该书出版之后,陈氏又于1936至1937年相继发表了三篇论文,即《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以及《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进一步探讨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特征(20)。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方面的一个重要突破,在半个多世纪以来有着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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