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

二十世纪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及其发展蠡测


饶鑫贤


【全文】
  二十世纪,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研究而言,是由觉醒、开拓,而振兴、发展、以至硕果累累、成绩斐然的时代。当此世纪之交,回顾这个学科一百年来的发展历程,大略总结其间的经验教训及其问题,并对此后有关的研究,试加蠡测,以为本学科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某些借鉴,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一个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期。早期:世纪初至三十年代开始,为学科研究的初步开拓时期;中期:三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中,为学科研究的逐渐演进时期,其中最后十年为“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研究中辍阶段;晚期:七十年代中至世纪末叶,为学科研究的全面发展时期。下面即按这个划分,分别作概略的回顾。
  早期:研究的初步开拓时期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所谓古老,是因为自有法律出现,甚至早在法律出现以前,便已经有了法律思想;法律是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例如在前奴隶社会、距今约五千年的黄帝、尧、舜传说时代,史传上就有所谓蚩尤部落作“五虐之刑”以及诸如“皋陶作士”、“方施象刑”之类的记载。这些制度的出现和各个部落在战争中作出如何处置战俘、是杀掉还是保留下来作为劳动力使用的决定的时候,便已有了法律思想的萌芽。此后在近两千年的古代历史上,虽然没有关于法律思想的专门研究及其专著的出现,但在我国浩如烟海的史籍当中,从先秦诸家经典和重要的论著,包括《二十四史》在内的众多史籍,以至不可数计的历代哲学家、思想家、政治家的专著诸如《吕氏春秋》、《淮南鸿烈》、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王充的《论衡》、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康有为的《大同书》、章炳麟的《訄书》当中,无不包涵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史料。至于一般的学术史著作,较著者从最早的《庄子·天下篇》、《荀子·非十二子》到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刘歆的《七略》,朱熹的《伊洛渊源录》、江藩的《汉学师承记》和《宋学渊源记》等等,其中都有不少涉及法学的内容。而在黄宗羲的《宋元学案》、《明儒学案》等著作问世以后,作为我国有系统的学术史专著,其中更有很多篇幅是与法律思想有关的。
  应当特别提到的,是秦亡汉兴以后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以引据儒家经义注解律文为特色的律学的发展。这种律学,在先秦的春秋战国时期,即已有所萌芽,但其时大抵止限于单纯解释律条本义;出土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即是一例。至于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则一般认为系发端于西汉中期儒士们的引经决狱和文吏们的据经解律(1)。东汉后期,这种风气曾十分兴盛,甚至出现了所谓“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学,至数百人”的情况。例如东汉时的郭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数世皆传法律”;成、哀两代间的陈宠,也是数代兼通经、律,相继充任廷尉。他们对当时律学的发展,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2)。但这时的研究者们很多都是将研究儒家经典时以“离章辩免”为特点的章句之学为圭臬,各是其是,各为章句,诸儒章句多时达到“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以致“言数益繁,览者益难”,终于不得不由最高当局规定一个统一的注本以资遵循(3)。这种律学浸淫至于隋唐,以《唐律疏议》之完成为标志,发展至于极盛。有明一代,经过明初文化恐怖和司法专横的一个时期以后,随着《大明律》的制定施行及其长期不变所导致的问题的出现,这种律学又复盛行起来。以考订、诠释、注解、宣讲、论述律文、律义的各种著作, 纷纷问世,如洪武至宣德年间何广的《律解辨疑》、张楷的《律条疏议》,正统至正德年间丘浚的《大学衍文补》、胡琼的《律解附例》,嘉靖至崇祯年间王樵的《读律私笺》、王肯堂的《大明律附例笺》等等,洋洋大观,形成了古代律学中兴的局面。清代律学承明代余绪,有关的专著亦大量涌现。其中如胡风丹所校《读律要略》、杨荣绪的《读律提纲》、薛允升的《读律存疑》及《唐明律合编》等等,都属当时名著:无论注释或考证或比较研究,大都有所创发(4)。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古代律学、包括法律思想研究的盛况。至于有的学者不承认这是法学研究,甚至断言“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学、法学、法治”(5)。我想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中国古代律学内容比较单一,研究对象主要限于法律条文,研究内容主要在于对律文的注释、讲解和诠译,它的内涵不同于研究范围广泛的法学,固属显而易见,但正如西欧十二世纪以后法学中之有以传播、注解和宣扬罗马法为特点的注释法学派一样,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在扩大法律的影响、加强法律的社会功能、以及促进立法和法律思想研究等方面,都曾发挥重要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西方可以将它称为“法学”,我们这里却只能称为“律学”而不能称之为“法学”或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呢?
  当然,由于律学的研究内容单一,研究范围比较狭窄,研究方法也受到一定的局限,我们不能把它替代或等同于整个法学或法律思想史学的研究。其所以在这里提到这个问题,无非是希望澄清某些误解。至于法律思想史学研究,从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研究体系的建立到研究方法的选择,由于已往的基础薄弱,都只能寄希望于二十世纪学者们的进一步的研究和建树。
  二十世纪一开始,中国继严重的内忧外患之后,进一步陷入社会政治风云极端险恶的环境当中。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犬牙交错,民族斗争与阶级斗争进一步尖锐。在国外侵略势力和国内反抗势力的强大压力下,腐败的清朝政府在西逃之后,被迫于1901年1月发布“变法上谕”,扬言“预备仿行新政”。随后建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领导制定新法。沈氏等随即本着“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6)的方针,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和考察,组织翻译外国法典,开设法律学堂培育法学人才,聘请外国专家研究开展立法等活动。计先后输入和翻译了英、法、美、德、日等二十余国的现行法律,并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钦定大清商律》等多种法典或草案。这些活动虽然是在清廷并非真心实意的授命之下进行的,受时代的局限,根本不可能起到沈家本等人所预期的作用,但它们开启了中国法律和法学、包括法律思想史学研究突破传统、向现代转化的端倪,为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的开拓,提供了一定的客观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