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部分案例中,《窥井认尸》、《稻芒辨伪》、《审石得实》、《病妇之谜》等案,是经过认真、细致的观察和审讯,发现线索和破绽,然后揭露了案件的真象的;《张举焚猪》、《蜜中鼠屎》、《假雷击人》、《辨血察奸》、《验刀释疑》等案,是在经过严密的侦查和比较科学的检验,取得有力的人证、物证之后,通过表面现象发现事物的本来面目的;《查刀雪冤》、《楚金照书》、《遗刀嫁祸》、《临海人命》等案,是进行了反复调查对证和实地访察,然后才解决案件中的主要矛盾的;《匿名造谤》、《杖审羊皮》、《巧计搜赃》、《巧获真凶》等案,是经过深思熟虑,借助于有实际根据而不是主观杜撰的巧妙的破案方法,最后查获了真正的犯罪分子的。所有这些,即使是在今天,对于搞好人民的公安、检察和司法工作,也不无借鉴意义。
今天,在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人民的公安、检查和司法工作,不仅在实质上、而且在形式上也与封建社会的“刑狱”,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历史上的和我们自己的、特别是“四人帮”统治的黑暗时期的经验教训,在政法实际工作中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倡深入实际,讲求科学办案,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口供都经过查对,力求做到使每一个案件都办得扎扎实实,正确无误,用这样的实际行动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三)冤错与平反
编者按
这一部分收集的主要是一些比较典型的冤、假、错案和其中某些得到了平反昭雪与纠正的案例。另一些案例,因为在冤、假、错方面的情节比较突出,也归入了这一部分。
封建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剥削阶级本质,决定了他们对案件的审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诸如颠倒黑白、逼供诱供、滥施酷刑、大搞株连、任意出入人罪,草菅人命等等弊病,再加封建官场和司法官吏中通常存在的贪赃舞弊、徇情枉法、官官相护、狼狈为奸等各种腐败现象,于是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随时可能无辜受戮和蒙受各种各样的冤屈。在那样一种黑暗的时代,在无数的冤、假、错案中,能够侥幸获得昭雪和纠正的,为数是极少的。
从这一部分案例中可以看到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是大量冤、假、错案的造成,无不根源于上述封建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司法官吏本身所固有的各种缺陷和弊病。其中为数最多、为害最烈的,是由于肆意施用酷刑逼供诱供,屈打成招。例如《四命奇冤》、《如此“龙图”》、《逼供成冤》、《偷儿嫁祸》、《假造血衣》、《紫阳冤狱》等案,都是残酷地刑讯逼供,甚至把被告拷掠至死,单凭被告几句虚假的口供定案的缘故。这有力地说明了封建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残酷性和野蛮性,也使我们看到了当年“四人帮”迫害广大革命干部和革命人民所采取的种种法西斯残酷手段的根源所在。这也正是我们今天仍然负有深入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及其法制的任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有些冤、假、错案所以能够得到昭雪和纠正,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封建统治者出于其内部派系斗争的需要;有的是由于真凶自首,揭露了案情的真象;有的是由于受害者的家属不屈不挠的抗争;等等。但更多的原因是由于有那么一些清正廉明、明察善断、善于析疑辨难而又铁面无私、敢于公平执法、决心为黎民办点好事的官吏,亦即所谓清官或“循吏”。即如《卜者谋妻》、《衣物辨冤》、《卫玠雪冤》、《若水慎刑》、《太守辨诬》诸例,如果不是有像崔碣、钱若水、某按察使和某县令一类办案认真、执法公允的官吏,又怎么能使那些含冤莫白、几至被执行列刑的受害者得到伸雪呢?这就告诉我们:封建社会的清官或“循吏”,是不容一笔抹杀的。那种基于“天下乌鸦一般黑”的“逻辑”,认为清官比贪官更坏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在今天,我们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难道就不需要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循私情的千千万万的人民的清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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