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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官——《中国古代案例选》一书“代前言”

  清官之所以出现和存在,除具备上述前提之外,还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如上所述,清官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种种作为都是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全面的和长远的利益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它根本就不可能被允许存在下去。但另一方面,它的这些作为,在客观上毫无疑问也的确使人民群众获得了程度不同的实际利益,比如使人民群众在一个短暂时期或一定范围内,减轻赋役负担,无惧权势侵凌,讼累赖以解除,冤抑从而伸雪,基本上获得安居乐业、休养生息的机会,等等。宋代包拯在担任三司户部副使时,曾奏准蠲免秦陇七州应出的竹、木苛赋达数十万之巨;到河北调发军食时,又曾奏准将官家占用放牧军马的漳河流域邢、洛、赵三州的肥沃民田一万五千顷,发还农民耕种(《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包拯传》)。明代海瑞在担任应天巡抚期间,“锐意兴革、请濬吴淞、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徐阶罢相里居,按问其家无少贷。下令飚发凌厉,所司惴惴奉行,豪有力者至窜他郡以避。”(《明史》卷二百二十六《海瑞传》至于在断案理狱方面,公正执法,无所阿避,纠正错判,平反冤屈,更是这类人物普遍具有的突出的特点。对于群众来说,像这样一些封建官吏,当然是求之而不可犁。这是因为,从经济上说,封建社会的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长期处在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点的小生产的封建经济条件之下。封建的生产关系使他们具有不可克服的脆弱性与依赖性。从来都是被迫地把命运交给别人主宰,一心期待别人为自己造福。从政治上说,他们一直生活在封建君主专制和封建宗法家长制的统治之下。封建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家长制,则是以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赖以实现和维护对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政治压迫、经济剥削、思想钳制、人身奴役的一个重要工具。在家庭中享有无限权力的封建家长,实际上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集中代表。从皇帝开始到各级官吏直到家庭中的家长,分别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以处在最底层的农民作为宰割的对象,为所欲为。农民在这种种封建权力的禁锢下,感到旁假借、不可解脱的时候,自然要对于那种似乎可以给他们以拯救和恩赐的清官,寄以莫大的希望。这甚至可以说实际上是农对对封建君主专制和封建家长制的一种特殊的反抗形式。从思想上说,农民小生产者为他们的经济地位所决定,几乎无例外地具有宿命论思想和迷信落后意识。和宗教一样,这种宿命论思想和迷信落后意识,是他们在承受经济、政治的重重剥削压迫的同时,由外力强加的“精神压迫的一种”(列宁:《社会主义和宗教》见《列宁全集》第10卷第62页)。而“恐惧创造神”(转引自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378页)。这种压迫使他们产生了脱离苦海、达到幸福彼岸的幻想。把清官当作可以解救自己的希望来追求,当作能够保护自己的神明来祀奉,便是这类幻想的表现之一。正是因此种种,人民群众总是渴望有清官的出现,十分爱戴、崇敬和信赖他们,以至于把他们当作偶象崇拜,加以神化。例如东汉和帝时的王涣,由于政风清正,做了许多好事,“病卒,百姓市道莫不咨嗟。男女老壮皆相与赋敛,致奠醊以千数。涣丧西归,道经弘农,民庶皆设槃按于路。吏问其故,咸言平常持米到洛,为卒司所钞,恒亡其半。自王君在事,不见侵枉,故来报恩”(《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宋代包拯,不仅被人比作“黄河清”,连童稚妇女也亲切呼之为“包青天”、“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宋史》卷三百一十六《包拯列传》)他在传说中甚至还被神化为“日断阳、夜断阴”的神灵。明代的况钟,连任苏州知府十三年,“正统六年,秩满当迁,部民二万余人,走诉巡按御史张文昌再任。诏进正三品俸,仍视府事。明年十二月卒于官。吏民聚哭,为立祠”(《明史》卷一百六十一《况钟传》)。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史书的这些记载,显然并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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