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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官——《中国古代案例选》一书“代前言”

  所谓清官,析而言之,就是封建社会比较清正廉明的官吏。他们是封建政权及其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忠臣,是“德治”和“仁政”的鼓吹者和实行者,是封建伦理道德和纲常名教的卫道士。表现在司法方面,他们或者善于“听察微理、以决疑狱”(《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注引《说苑》),为人民解除缠讼的痛苦;或者为政“坚直廉正,无所阿避”(同上书《循吏列传》),铁面无私地维护和执行封建法律;或者勇于摧折权贵,扶助贫弱,冒着种种风险纠正诬枉和平反冤狱;或者“谨身帅先,居以廉平,不至于严,而民从化”(《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为善防奸”,先从自身做起;或者尽忠国事,不惜舍身求法,敢于犯颜直谏,力图使封建君主少干一些坏事,避免一些冤滥;或者办案注重客观实际,强调实地调查勘验,从而发现事实真象,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也或者同时具备几个方面的特点。各种各样的这些官吏,在普遍存在昏庸腐朽、贪赃枉法现象的封建官场中,虽然不可多得,但历代封建王朝都出现过这样一类人物,却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并且总的说来也是史不绝书的。例如,早在先秦封建制尚在萌芽或初步形成的阶段,就曾出现过像“过杀伏剑”的李离(《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破除恶俗的西门豹(《史记》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传》等被称为“循吏”或“良吏”的官吏。秦汉以后,这类人物带着新的时代特点出现在封建政治舞台上。他们的立身行事,曾经成为当时以至后代封建官吏的典范。如西汉文帝时的张释之,由于处理“犯跸”和“盗高庙前玉环”等案件据法抗旨,审判持平而被“天下称之”(《汉书》卷五十《张冯汲关传》);武帝时的黄霸“明察内敏”,担任司法官时“处议当于法、合人心”,曾做到所辖监狱“八年无重罪囚”(《汉书》卷八十九《循吏传》)。东汉光武帝时的董宣,敢于捕击豪强,不阿权贵,曾被誉为“强项令”和“卧虎令”(《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列传》)。他如三国时期曾做到“狱无滞留”的高柔,明察善断的孙亮(分见《三国志》卷二十四《魏书·高柔传》,卷四十八《吴书·孙亮传注引江表传》);魏晋南北朝时期“克己厉俗”的窦允,“夷夏悦服”的杜轸(均见《晋书》卷九十《良吏列传》);隋唐时期“执法一心,不敢惜死”的赵绰(《隋书》卷六十二《赵绰列传》),奉职循理、据法力谏的戴胄(《旧唐书》卷七十《戴胄传》,并见《贞观政要》卷五《公平》);等等。北宋以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随着封建统治集团腐败程度的加深,对比之下,会进入后期,随着封建统治集团腐败程度的加深,对比之下,这一类人物在封建官吏当中更加显得突出。他们的清正廉明、秉公执法,非但不断著之于官修史籍,而且广泛见之于民间杂剧和稗官小说 。人所熟知的宋代的包拯、明代的于谦、况钟、海瑞和清代的施世纶等人,就是其中的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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