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
刑法中,为了更准确的界定不同性质的犯罪,以不同的法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犯罪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犯罪。前者在第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者在第127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则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共同规定在第二款,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法定刑的重大区别显而易见,犯前罪,一般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处刑,而实施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行为,其法定最低刑为十年。这一变化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罪的行为在性质上的差别,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虽然在现行
刑法体系下,立法者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和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分开规定,没有了原明显的可对比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认为在处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时可以不用区分行为人有无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从犯罪构成上看,有无直接故意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十分明显的,将导致行为性质的重大差别;从法定刑上看,新
刑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规定的刑罚比较1979年
刑法提高的幅度过大,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更应当限制适用于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在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别是适用“情节严重”,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处刑时,更应注意这些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