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在保护基本人权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空前的极大摧残,战后所产生的
宪法都非常重视保护人权,确定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作用更为突出。”[《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许崇德 王振民 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03期] 制约国家权力是手段,确认公民权利是目标,有效救济公民权利是目的。作为救济法的
宪法才能符合要求。
法治的核心就是以宪治国.近代
宪法产生的标志就是法律救济在
宪法中得到确认。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是权利的存在。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
宪法权利体系的理论已经在宪法学中确立了它的垄断地位。现代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就是如何来构筑、建造这个体系。尽管对国家权力系统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理论仍然有效,但他只能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不能是目的。仅仅构筑一个公民
宪法权利体系是不够的。没有法律救济权利作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宪法诉讼制度是人类制度史上迄今为止最为有效地、最高级别的法律救济制度。
人权理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法学、宪法学,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科学。
三、 现代社会实践和
宪法实践证明
宪法是救济法。
保障公民权的实践证明了主张
宪法作为救济法的正确性,轻视公民权的实践证明了否认
宪法作为救济法的危险性,未来的实践将继续证明
宪法是救济法。
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引领当代
宪法发展的新潮流。 “二次大战后的原联邦德国,通过1949年的《基本法》,一反传统的立法至上原则,在普通的司法系统之上,建立了独立的
宪法法院系统来专门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
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
宪法申诉,1969年通过立法对《基本法》作出修正,使公民的
宪法申诉上升为
宪法权利。对“任何人因宣称其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公共权力之侵犯而提出的
宪法申诉”,联邦
宪法法院第一庭皆有权决定。通过
宪法审查,
宪法法院可以宣布立法、行政或司法决定,因违反《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效,并有权要求作出有关决定的机构加以改正。现在在德国,通过
宪法申诉来主张公民的
宪法权利已成为时尚。大量的
宪法申诉都集中在实质性的权利方面,如人格、自由、个性、生命、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等。在联邦
宪法法院收到的全部诉讼案中,95%以上都是个人提出的
宪法申诉。尽管只有大约1%的个人
宪法申诉得到了
宪法法院的审理,但其对公民
宪法权利的保护是切实的,对整体宪政的影响也是深远的。”[陈云生《
宪法权利司法化及私法保护》2001年8月18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