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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

  “宪法在保护基本人权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空前的极大摧残,战后所产生的宪法都非常重视保护人权,确定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作为“权利保障书”的作用更为突出。”[《由“议会主导”到“行政主导”》许崇德 王振民 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03期]   制约国家权力是手段,确认公民权利是目标,有效救济公民权利是目的。作为救济法的宪法才能符合要求。
  法治的核心就是以宪治国.近代宪法产生的标志就是法律救济在宪法中得到确认。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是权利的存在。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宪法权利体系的理论已经在宪法学中确立了它的垄断地位。现代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就是如何来构筑、建造这个体系。尽管对国家权力系统进行监督和制约的理论仍然有效,但他只能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不能是目的。仅仅构筑一个公民宪法权利体系是不够的。没有法律救济权利作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宪法诉讼制度是人类制度史上迄今为止最为有效地、最高级别的法律救济制度。
  人权理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法学、宪法学,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科学。
  三、 现代社会实践和宪法实践证明宪法是救济法。
  保障公民权的实践证明了主张宪法作为救济法的正确性,轻视公民权的实践证明了否认宪法作为救济法的危险性,未来的实践将继续证明宪法是救济法。
  德国宪法法院的司法实践引领当代宪法发展的新潮流。  “二次大战后的原联邦德国,通过1949年的《基本法》,一反传统的立法至上原则,在普通的司法系统之上,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来专门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和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1969年通过立法对《基本法》作出修正,使公民的宪法申诉上升为宪法权利。对“任何人因宣称其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公共权力之侵犯而提出的宪法申诉”,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皆有权决定。通过宪法审查,宪法法院可以宣布立法、行政或司法决定,因违反《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效,并有权要求作出有关决定的机构加以改正。现在在德国,通过宪法申诉来主张公民的宪法权利已成为时尚。大量的宪法申诉都集中在实质性的权利方面,如人格、自由、个性、生命、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等。在联邦宪法法院收到的全部诉讼案中,95%以上都是个人提出的宪法申诉。尽管只有大约1%的个人宪法申诉得到了宪法法院的审理,但其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是切实的,对整体宪政的影响也是深远的。”[陈云生《宪法权利司法化及私法保护》2001年8月18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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