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共和国的
宪法一向被人认为是一部近乎完美的
宪法,魏玛
宪法是二十世纪所见过的类似文献中,最自由和最民主的一个,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善无瑕的民主制度就此获得了保障。然而,以完美为诉求的魏玛
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相反,还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令人恐怖的政治力量:德国纳粹。从法律的角度看,没有规定有效的
宪法保障制度是主要的原因。德国人很快认识到这个问题,二战后 ,建立了转门的
宪法法院来保障
宪法的实施。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了
宪法救济制度的伟大性和正确性。
二、 法治理论、现代
宪法理论、人权理论要求现代
宪法是救济法。
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论证了法治理论中的自由价值。在他看来,自由是自发社会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一般规则则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一般规则的诉求也就是对法治的诉求。在《自由的构造》一书里,他写道:“为本书首要关注的法律下自由的概念奠基于这样一个论点:当我们服从既定的、不管对谁都适用的一般性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的时候,我们没有服从他人的意志,并因此是自由的。这是因为,立法者并不知道他的规则将适用的特定案件,同时,适用规则的法官在按照既定的规则体系和案件的特定事实得出结论时是无可选择的,这样,就可以说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1960),pp.153-154。译文参见《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0-191页。]
如果说哈耶克突出了法治与自由的密切关系,那么,德沃金就强调了法治里的权利价值。法治的权利概念预设公民相互间享有道德权利并承担道德义务,并预设公民享有针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利。法治的权利概念坚持这些道德的、政治的权利由实在法认可,以便可以根据公民个人的要求通过法院或其他同样类型的司法设制来实施。因此,这样的法治"是一种按照准确的、公开的个人权利概念来治理的理念。它不像规则本本概念那样在法治与实体正义之间作区分,相反,它要求,作为法律理念的一部分,规则文本里的规则要统摄和实施道德权利"。[.Dowarkin,AMatter of Principl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p.11-12 21]
有人从美学的角度探讨法治的价值,新颖别致。“法治的价值美也就是以人性为基础、体现为充分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根本价值尺度的各种价值观念与理想的可欲性,也就是对于人性与人的根本需求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治的价值美构成了法治的实质合理性,体现为对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确认与充分保障”
[姚 建 宗《法治的审美旨趣与美学意境》]
“现代宪政应该充满现代人文精神,其核心是把人看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充分保护个人自由,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在必不可少的范围里,杜绝政府权力的越位,同时克服缺位。现代宪政认定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空间,尊重个人的隐私和尊严。现代宪政必定是自由主义宪政,认为人天生是自由的,他们之所以允许受到别人的统治,纯粹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而且这种“允许”在时间和范围上都受到限制。只有得到这一允许、能够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其权力在作用范围和时间上都受到
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政府才是合法的立宪政府。现代宪政对于人性有一种很有意思的态度:对执政者,持性恶的假定,即英国思想家休谟所说的“无赖假定”,以尽量防止统治者作恶;对民众,则持性善的假定,保障他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这种假定从表面上看来,似乎对“官”不太公平,其实它恰恰是现代宪政的核心思想。”
[张达《
宪法的本质及几点修宪建议》 2003年6月23日《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