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而言,基本權的保障可說根本就是憲法制定的最終的目的,不僅為憲法秩序不可或缺的最重要構成部分,並被公認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重要指標。沒有基本權保障的憲法,根本就不成現代文明國家的憲法,沒有基本權保障的國家社會,根本就不成為公義良善的國家社會。”[(台湾)何子伦《
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载(台湾)《国政研究报告》]
《魏玛
宪法》第2编为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分个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团体、教育及学校、经济生活5章。第2编表现出这部
宪法的特色,规定了个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许多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有一些社会民主主义性质的规定。例如第142条规定:艺术、科学及这方面的教育享有自由,国家予以保护并关心其培育;第148条规定:所有学校须按照德意志民族性的精神及各民族和解的精神努力进行道德、公民意识、个人技能和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公民课和劳动课应纳入学校教学科目范围;第149条规定:宗教课为学校正式科目。如第 15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应增进公共福利;第156条规定"一切生产者阶级" (资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参与私人企业管理。最早规定了保护青少年的条款:《魏玛
宪法》第
122条:“应保护青年,使勿受利用及防道德上、精神上及体力上之荒废。” 最早确定公民工作权的
宪法:《魏玛
宪法》第
163条规定:“德国人民应有可能之机会,从事经济劳动,以维持生计。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及之。” 《魏玛
宪法》建立了财产福利制度,这种制度要求政府积极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主动要求国家履行义务。
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概况)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魏玛
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
140条里规定,把《魏玛
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魏玛
宪法的制度创新表现在:(1)规定了实现主权在民这一思想的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创制权、复决权等。(2)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不仅较全面地宣布了历来
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所罗列的传统规定,还着重规定了许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和措施。如:公民有工作权,国家保护劳动力,实行失业救济,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和青年,设专章规定学校和教育制度,保护和培植艺术、科学及其学理的自由等。(3)宣布了许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它专设"经济生活"一章,宣布经济生活应与公平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的目的相适应,经济自由的保障应限制在这一范围之内;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为一种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的使用是土地所有者对社会的义务,土地的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监督;既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又禁止重利,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者无效;联邦政府得将适合于社会化的私人企业收归公有,但应给予赔偿;实行"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等。
它确认了人民群众在十一月革命中争得的各种自由民主权利,特别是增加了此前欧美各国宪法都不曾重视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因此,《魏玛
宪法》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
宪法的代表作,成为资产阶级民主
宪法的“楷模”。中国早期的宪政主义追求者张君劢一接触到这部
宪法,就爱不释手。他以最快的速度将其译成中文介绍给国人,并写成评论寄往国内公开发表。同时他高度称赞这部
宪法代表了“二十世纪社会革命之潮流”,是“以往的成文
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