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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

  美国脱胎于英国的殖民地,自然继承了英国宪政的传统。令人敬佩的是,美国人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将英国的宪政传统、法国的分权理论和他们的革命经验相结合,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开创了人类宪政的新时代。美国人发明并实施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制度。美国权力制约的程度是世界各国最高的。在美国政坛上,不断上演着形形色色政治闹剧,这都和权力制衡的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在美国,不管是行政权、立法权还是司法权,要想形成绝对垄断的权力,任意支配其他权力的权力,都是不可想象的。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政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被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由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之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美国宪法是控权法的典范。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美国宪法也有公民权利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是美国宪法最重要的条款,并不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内容。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许多州宪法中所列举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没有提及言论、出版、信仰及其他公民自由。1789年9月25日国会通过10条修正案,交由各州批准。从1791年12月15日这些修正案得到批准起,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人权法案"。主要内容是宣布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和宗教信仰等自由,规定非依法律不得扣押人、捕人、搜查及没收财产以及刑事诉讼案中的被告有权要求迅速公审和律师辩护等等。这部宪法以后陆续附有其他16条修正案。尽管如此,公民的宪法权利没有形成系统,是不全面的,不广泛的。因此,美国宪法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为现代宪法
  “虽然美国的制宪者们在起草宪法时,就已经意识到宪法救济制度的重要性,但由于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的争议及疑虑,使得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宪法救济制度的规定:(1)美国建立了典型的三权平衡的分权制度,如果一种权力能够去监督另外两种权力,前者是否会凌驾于后者之上?(2)法院为非民意代表机关,由其去审查立法机关的法律和总统的命令,其根据和资格是什么?”[胡锦光 任端平《论宪法救济》载《中国宪政网》]
  现代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是救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工具书。现代宪法是救济法包含着一个前提:宪法必须规定系统而全面公民实体权利。因为救济权利是程序性权利,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它要以实体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考察世界宪法史,一般认为德国的《魏玛宪法》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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