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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虽然它们之间的含义存在着区别,但基本含义是指区别于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由两大类,一是刑法;一是国家机关组织法。因此,区别于刑法的法,主要就是国家机关组织法。
  “在解释宪法的涵义之前,让我们来看一段江西御史刘汝骥于1905年12月的奏折:“近者禁贡献,赦党籍,去笞杖,裁书吏……不可谓非环球中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而议者乃欲舍我之宪法以模仿彼之所谓宪法者……”。在他看来,当时中国宪法“完全无缺”,中国之患不在无宪,倡议立宪者是在舍弃中国既存之宪法而仿行洋人之宪法。此公之论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这把我们引至宪法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中国古代是否有宪法?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不是说过“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吗?哲人此言是歧视还是中肯论断?现在每一本教科书都会引到《国语》的一句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而且,几乎每一本教科书都会解释说,这里的宪法是一般法律,主要是刑律,不是今天所谓的宪法。这种普遍认可的说法是否正确呢?既然我国立宪从一开始就是仿效洋人,那么还是让我们深入西方文化去看看宪法究竟指称什么。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在这个层面,我们无法批评一个国家没有宪法,研究者的任务是观察总结。” “在政治层面,这个概念的含义受到限定,远不如本义宽泛,指的是政府的构成或组织方式,特别是最高权力的配置。”   “刘汝骥所赞颂的完美宪法的几项内容,应该说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当然离“完美宪法”十万八千里。他为什么说存在“我之宪法”呢?这里他实际上把宪法等同于政治组织的秩序、规则和原则,是在传统的意义上使用该词。” [《从晚清“仿行立宪”谈宪法的概念》 陈端洪 载 《中国普法网》]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方面的意义。[《宪法》周叶中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12月 第1版 第34页]古希腊的雅典就已经有了“宪法”,它的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确立了雅典的民主共和政体。[注:皮继增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在其他城邦国家也有类似的宪法。就古希腊的“宪法”而言,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它对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完全不同于现代国家的分权制度;同时,它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胡锦光 臧宝清《“宪法”词义探源》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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