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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

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


崔若鸿


【摘要】 现代宪法首要特征就是它的救济法特征。建立和完善以确认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宪法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当前中国宪法修改实践中,应当突出宪法的救济法特征。
【关键词】 现代宪法  救济法
【全文】
  一、 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决定了现代宪法是救济法。
  从国家机关组织法发展到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再从国家机关行为法发展到公民权益救济法,就是宪法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宪法可以作多种分类。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古代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古代宪法一般是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的宪法,也就是指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以前的宪法。那么,古代有没有宪法呢?如果有的话,古代宪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呢?它和近代宪法、现代宪法有什么关系?这应当是一个有价值的论题。在这一点上,有很多的争论。本人尝试着回答这三个问题。古代究竟有没有宪法,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如果侧重于民主政治的角度,把宪法看作是民主革命的产物,那么古代恐怕没有宪法。如果纯粹从法律角度来看,那么就应当承认古代也有宪法。因为,所谓宪法,无非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最重要的法,不同于一般法的法。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对宪法的定义应该围绕着国家政权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个核心,以“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所以,宪法就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愈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这种性质的法无论在古代东方,还是在古代西方,都是存在的。古代宪法在性质上,不同于近代和现代宪法。古代宪法的性质,我们把它定性为国家机关组织法,或者说是国家权力保障法。国家机关组织法就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法。它是为保障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产生的。要把握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概念,首先要了解组织法的概念。什么是组织法呢?由于找不到一个权威性的概念,本人概括为:规定社会组织的地位、性质、资格、职权、工作及会议制度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社会组织多样性,组织法相应也有许多。如国家机关组织法、公司组织法、其他组织组织法等等。国家机关组织法是组织法之一,它是指规定国家机关的法律地位、性质、资格、职权、工作方式和会议制度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古代有没有组织法呢?这就需要考察中国古代法制史和西方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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