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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膨胀和权力的监督——我看孙志刚案件之二

权力的膨胀和权力的监督——我看孙志刚案件之二


何昔乐


【关键词】权力 膨胀 选举  监督  公民
【全文】
   西方有位哲人早已经说过:“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起码表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权力本身并非完全是一种理性的力量,往往有扩张自我的可能性;二是不同种类的权利有着不一样的力量方向,可以相互牵制、制约。所以,西方社会在国家政治领域中一直奉行三权分立的哲学,讲究权力之间的牵制。而其中这种个观念能够实行数百年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产生来源于民众的选举,民选代表要受制于民众的意志和利益。这种制度设计首先具有了形式上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则认为权力总体上是人民的,所以分权的最终在于权力的集中,权力的集中就意味着必须有一个集团或者组织来行使(否则权力就不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而成为空洞的东西),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潜在的危险性,这种最终集中的权力没有一个有效力量进行制约而有可能为所欲为,因为宣扬的合理性或者代表人民利益的口号仅仅是一种实质的无形式体现。任何实质的东西都要通过特定的形式实现,而现代国家观念是主权在民,这就要求国家政治的实现形式有公民的积极参与,而且这种实现形式能够吸收国家绝大多数公民的参与,这种形式的设计能够考虑公民的力量来制约国家力量。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更需要权力的有效监督,更需要公民力量的介入。
  在我国,警察权是完全行政化的权力,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深深地渗透到了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中,紧密地结合在国家和社会的具体生活中,因而先天性地具有一种膨胀和无限发展的特性。在我国,从体制上看,警察权又表现出不受国家其他力量牵制的情形:公安机关的首要领导人在地位上要高于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活动的进行有时候还有赖于公安机关的帮着或者协助,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中握着在平时极大部分的国家暴力力量,是很少受到司法力量和立法力量制约的权力,更不用说民众力量的制约了。所以,警察权因而具有异常自我膨胀的能力。警察权更能扩张自我的原因在于:权力的最终集中不是真的在人大,而是在党委,各种权利最终不分属性混合在一起,成为一种单一性的权力,从根本上消除了权力的差异性和制约性。
  这种体制势必造成的现象就是警察权毫无限制地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还会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不能够实现,这种权力就会自我萎缩,放弃发挥公共权力的基本机能。因为公共权力都被欲望化、个人化了,一旦这种权力不能够成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那么这种权力就会“贬值”,弃之如敝帚。最终伤害的还是普通公民的利益。据说,孙志刚案件之后,南方某省某些地方的警察们“心灰意冷”,看着一般的治安案件也不管了,说是害怕被人家依法追究责任。这种借口恰恰说明权力不能够被用来寻租的时候价值降低了。
  这种情形的消除自然不能还这种权力以原来的方便,恰恰相反,更应该理性地对待公共权力的特殊属性和能力,尽可能限制到合理的轨道里。这种出路就在于国家官员的民选。尽管西方社会民选存在很多的虚伪之处,但是其形式却能够容纳公民的力量介入,直至最高层次的国家政治结构中,最高的国家领导人必须忠于自己的职守,终于选民的利益和意愿,进而他们的下属也要顺从这样的权力流向。而我们国家恰恰相反,仅仅在基层实行全民选举,而且有时候候选人是被党委安排好的,候选人本身不能向选民进行自我宣传,这样公民力量介入的层次非常低,上级政府或者党委对进行全民选举的该层次政治结构仍然有着很大的控制能力,而进行选举的民众却缺乏制度性的力量节保证。因此,上级为了自身利益甚至会干扰选民抗议民选官员的行为。简而言之,西方国家的(选民)权力监督是自上而下的,而我们国家的(公民)权力监督则是自下而上的。“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自然很难上溯。公共权力其中的警察权自然也是如此,反而可以获得了更大的行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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