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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创新中强化职务犯罪预防

  
  三、谨防造成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于宽容的错觉
  
  近年来,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引起了不少议论,有的学者甚至抨击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了某些犯罪分子逃避更重处罚的“合法武器”。笔者认为,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修改,以及早消除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过于宽容的错觉。此外,我国现行《刑法》对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某些规定及解释,也极易造成类似的错觉,应当及早修正、完善。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文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处以刑罚,仅仅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概不能认定为犯罪。立法者如此规定的本意也许是尽可能缩小打击面,但是,滥用职权与抢夺之类的犯罪均属实施一定的行为,只不过抢夺是明抢,滥用职权是暗夺。且不说明抢易躲、暗夺难防,滥用职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抢夺罪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如此“宽容”,是否有利于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呢?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
  请看一例,著名画家、雕塑家韩美林先生亲身经历了与这样两个市领导的交往。其一是我国北方某市邀请韩美林为该市做一个城市雕塑,对方提出工价为400万元,附加条件是该工程交由他们认可的一家单位制作。韩先生吩咐自己的财会人员一算,认为100万元就足够了,并自告奋勇由其工作室全面承包制作。虽然该市的有关负责人褒奖有加,但是,韩先生还是从那“强颜欢笑”中,看出了怅然若失的不满心情。其二是在我国南方某城市,韩先生亦受邀制作城市雕塑。该市的副市长一开口就说:“怎么样,两千万够不够啊!”三天后,副市长的秘书毫不掩饰地直奔主题:“给你们2000万,我们回扣1300万元。”韩先生因为唯恐成为1300万元的行贿犯,连工程带回扣全都拒绝了。⑥韩先生面对着1300万元的回扣,吓得连工程都没敢接,可以说是抵制了一次索贿。但是,这种抵制的力量实在太微薄了。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2000万元做一尊城市雕塑的活“太肥”了,索要1300万元回扣之后,也已经给了工程承包人超额利润。由于利益均沾,索贿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大。只是韩先生的拒绝,这件2000万元钱堵住双方嘴边的“好事”才暂时没有办成。至于围绕这尊城雕交易的结局,笔者不敢妄言,但以下观点却有不吐不快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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