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阶段,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是,对究竟何为公益诉讼还未达成共识。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公益“在法律上可以表现为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利益等。”“公益是一个多面性、多层次、多变性、弹性较大的概念,涉及
宪法和行政法的许多复杂问题,并非将各种资源利益、环境利益、消费者利益等等权益列举就可以穷尽的。”“公益诉讼是公法诉讼,公法诉讼包括
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④显而易见,政党违宪或违法都会使国家的、公众的、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害,都应当一律平等地受到国家法律的查处,执政党不能也不应当例外。
宪法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法律术语,有学者介绍,
宪法诉讼大致有10类:
1. 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 对国家权力机构活动的合宪性进行控制;
3. 处理中央与地方或者是分支机构之间的争议;
4. 保护个人的
宪法权利(
宪法诉愿);
5. 市政机构的宪法诉愿;
6. 宗教社会的
宪法诉愿;
7. 对特殊公职人员违宪指控的审查;
8. 审查政党违宪案件;
9. 对选举的监督;
10.对剥夺个人的特殊
宪法权利的管辖。⑤
笔者认为,依照
宪法诉讼的目的分类,
宪法诉讼可以分为保护公民权利和控制国家权利两大类。其中,控制国家权利型诉讼对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作用最为明显。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具体体现了党的主张,党组织虽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是领导权是由党组织控制的。为此,通过
宪法诉讼控制国家权利就必然会涉及到对党组织决策的评价。如果执政党的组织或党组织成员的决策违反了
宪法的规定,其必须理所当然地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的原有著作中并找不到“以
宪法诉讼的形式追究执政党组织的违宪责任”这种提法,但是,真理必定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与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客观上需要我们进行理论创新与实践。正如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所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既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那么,我们就不会避讳我们组织中的某些部分可能腐败。坚决地剔除腐败,公开地承担责任既是我们党新陈代谢的正常现象,也是我们党取信于民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