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理论创新中强化职务犯罪预防

  2、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具体范围,本人的申报材料是否应当公布于众,是否应当允许公众质询;
  3、  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4、  本人拒不申报财产及报告法定重大事项的,检察机关是否应当立案查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情况公布于众。
  
  二、在从严治党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结合上实现理论创新
  
  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各级党委要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再一次明确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笔者以为,这是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两者关系的明确阐述。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并不等于“以党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并不意味着可以削弱党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与法律至上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笔者以为,宪法中所说的“各政党”,无疑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宪法中所说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理所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或者组织成员在内;我国《刑法》所说的单位犯罪,也应当包括执政党的组织在内。但据笔者囿见,我国司法机关至今尚未处理过一起执政党的某些组织构成犯罪的案件。当然,对此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执政党的某些组织确实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就应当一视同仁地予以查处;如果客观上不存在执政党的某些组织违反宪法、法律或构成犯罪的事实,也绝对不能搞冤假错案。据《民主与法制》1999年第24期报道,兰考县农机局职工连清海因举报县农机局长丰学良为首的腐败事实,一家四口被丰学良等人雇佣的杀手用汽油活活烧死在家中。雇佣杀人在犯罪手段上看并非罕见,但令人深思的是,丰学良是该农机局的党总支书记,而经记者查实:“从1998年年底到1999年8月,这个党总支多次地下活动,密谋收拾连清海,他们一致决定花公款雇杀手弄死连清海。”案件侦破以后,犯罪分子已经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这个一致决定用公款雇凶杀人的党总支却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许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其实不然,仅仅从传媒公布的案件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许多类似的例证,例如厦门走私案、沈阳市慕绥新等16人的“窝案”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