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认为,当人财物的大规模集中投入时,客观上会出现管理的失缺或紊乱,在主观上也可能刺激某些人的贪婪欲求。我国加入WTO 之后,涉外的腐败案件必然增多,经济增长的热点地区或领域,可能成为腐败滋生蔓延的高发区。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现代的贪官往往从他贪污受贿的第一天起就做好了携公款潜逃国外的准备,平时一方面不断敛财,一方面悄悄地转移财产,以合法的名义将直系亲属移居国外,其本人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携款潜逃。据《半月谈内部版》2002年第8期报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经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一些国有公司、企业难以为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就预防职务犯罪而言,数量如此之多的高官携款潜逃,教训是极为深刻的。贪官们聚敛财产转移国外有一个过程,将妻子儿女安置到国外也非一日之功,高官携款外逃无疑是权力的制约已经处于虚化状态。在干部管理制度中《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早已有之,处级以上干部申报收入的规定似乎年年都在执行,问题是究竟有多少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有多少是在实质意义上执行。我国《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实际上我们不少干部确实存在“法外之权”;对党政官员(尤其是党的第一把手)监督虚化和象征性监督的合理化已经使人见怪不怪。
可以预期,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将会越来越广,各级干部结识外国友人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制度和以认真严肃的态度执行制度,携款潜逃的案件必定会再度升级。如果不能采取坚决措施遏制贪官外逃的势头,普通民众的爱国观念就会受到根本性的冲击,我国的对外形象也将受到影响。笔者以为,遏制贪官污吏携款外逃的势头,应当在内部强化监管,外部建立合作机制两方面努力。有关内部监管的难点是,我国是否需要建立官员财产高透明度的申报制度。外部合作机制的建立,必须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妥协,承认《赃款分割协议》的合理性。即:外国政府应我国要求抓获潜逃至该国的中国贪官后,外国政府将有权取得贪官携入他国的财产的一定比例。否则的话,贪官以移民身份成为他国公民后,他国政府既要劳神费力将其查获,又要拱手将其携入的财产全部交还中国,外国政府是不会做此类“赔本生意”的。
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抓住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总结实践经验,严格纪律,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当然,凡是涉及到“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总会牵涉到某些诸如隐私权等“敏感”问题,这本身就为犯罪预防工作者提供了理论创新的空间。人民检察院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以理论创新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比如,以下问题应当尽早通过公开讨论听取民意,形成法律草案,争取尽快完成立法:
1、 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在国外的具体情况,干部本人持有的各种护照,本人及其家庭在境外的银行账户等是否应当列入干部重大事项的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