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利益与利益衡量(八)

  3、本案利益衡量时应排除的因素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的事实,在进行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哪些事实应予以考虑,哪些应当排除,是一个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应注意到,双方所争议的问题是损害赔偿问题,在考虑利益衡量的因素的时候,我们要考虑哪些因素与损害结果相关,对不相关的因素可以首先排除,以避免渗入过多的感情因素,影响利益衡量的妥当性。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的一个事实就是,该旅行社没有组织出国旅游的资格,但在案件中,导致违约的因素是旅行社的行为,而不是资格问题。没有组织出国旅游的资格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依照法律其与游客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问题在于,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已经履行,损害已经产生,不管合同有效与否,都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而这一问题能否得到法院的确认,已与合同的效力没有直接的关系。尽管法官在最终的判决中需要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但在利益衡量时,可排除这一因素。
  4、双方所主张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
  先看游客所主张的利益:游客所主张的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一般情况下,游客向旅行社支付金钱外出旅行,其目的不在于对财产利益的追求,而是追求一种精神的娱悦、一种体验中的精神享受。而本案中,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现,一名严重的传染病患者也置身其中,且与自己同吃、同住、同游,朝夕相处。由此而带来的震惊与恐慌不仅使自己所追求的精神娱悦无法达到,而且还受到由于惊慌引起的不安的持久折磨,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客观存在。而对此后果,游客们并无任何过错,没有应受责难处。因而依一般大众心理予以评价,游客的主张具有正当性。
  再看旅行社主张的利益:旅行社主张的利益是消极性的利益,即通过免除对游客的赔偿责任而使自己的利益不受减损。如果对旅行社的责任进行分析会发现:旅行社有偿为游客提供服务,其本身应当负有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实现游客旅行的目的。在旅行过程中,如果旅行社没有达到游客的目的,甚至还使游客受到的侵害,旅行社就应对此负责。推卸自己的责任首先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
  5、保护游客的利益是否构成对旅行社某种权利所固有的利益的侵害。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基本上已经有了保护何者利益的基本倾向,即游客的利益更应得到保护。但是,保护游客的利益是否构成对旅行社某种权利的侵犯呢?本案对旅行社而言,相关的权利主要是收益权,但这一权利是建立在其正常经营,建立在其履行职责的前提上的。当其在经营过程中侵害别人利益的时候,进行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在本案中,保护游客的利益不会构成以旅行社权利的侵犯。
  6、保护游客的利益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