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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八)

  4、是否损害社会利益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定
  保护一种利益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在现代社会中,这已是一个常识。然而,问题在于,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如何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能否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范围。在第二章中,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在这里,仍需强调几点:第一,社会公共利益不能用公平、正义等抽象的、不同的人可能会做出不同评价的词语来解释,而应有其具体的、明确的范围。第二,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大多数利益,更不能以群体利益代之。
  5、保护一种利益是否符合对现行法律的体系化解释,是否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相悖。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或者说法官裁判的方法,最终的衡量结果仍要以法律之规定为基础。由于利益衡量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先抛开对法律本身的考虑,进行实质性判断。通过实质性判断来决定是保护甲的利益还是应保护乙的利益,然后再从现行法中找出最后裁判的根据。因此,在进行完实质性判断后,还要考虑实质性判断所得出的结论是否与现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一致,在对现行法律进行体系化解释时,是否与实质性判断的结果产生矛盾。如果出现矛盾,我们要看这种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不是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如果不是法律本身的原因,那么就需要对实质性判断的正当与否进行重新审视,并作必要的修正。
  6、社会效果与可能产生的影响
  任何一个裁判,除了其定纷息争的功能外,还承载着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那就是“通过具体的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规则。……而规则之形成与个别纠纷之解决相比,前者具有巨大的正外在性;大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才更可以说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而不是私人产品的一个机构” 。因此,对利益衡量所得到的结果,我们还要考虑其社会效果和这一结果有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并对人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那么这种利益衡量的结果就是成功的,否则,就需进一步的修正。
   三 利益衡量在个案中的具体运用例
  在上面的篇幅中,我们讨论了进行利益衡量时的一般规则,为能进一步说明问题,现对一案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分析,以说明利益衡量在具体的案例中是如何运用的。
  案情简介 :
  某旅行社在传媒上作广告,宣称将组旅游团赴香港、东南亚旅游。每位游客视情况分别缴纳旅游费用6000—8000余元不等。看到文选后,先后有16位游客分别交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并未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1998年11月28日旅行社将16位游客组团赴香港。赴香港之前,旅行社为各位游客输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但没有实际安排游客进行预防接种。此外,旅行社也没有为旅游团安排专职领队及全陪导游随团,而是指定一位游客为该团队领队,在各旅游地点由当地导游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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