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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七)

  二、利益衡量与法律不确定条款的价值补充
  所谓不确定条款,一般是说法律概念或条款的内涵或外延不确定,尤其是规范的可能文义不足以准确划定外延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对其在适用时由法官予以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如曾引起广泛影响的王海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不同的人对此产生不同的认识,并产生的激烈的争论。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两点,而此两点均系因法律概念不确定而引起。这两点争议是:1、王海是否属于“消费者”;2、王海案中情况,销售者是否构成“欺诈”。对于第1个问题,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故不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 。而有人则认为: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当被视为消费者,至于他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因此王海应属消法所保护的对象 。对第2个问题,有观点认为,王海明知假货而购买,属知假买假,因此不属于被欺诈而购买,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欺诈。但也有人认为,欺诈从法律上应具有主观上之故意,但在此情况下,应采推定的方式认定主观故意,只要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将假货当作真货出售,而经营者又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故意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欺诈 。
  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仅法律逻辑的角度进行讨论,难以得出一致的结论,无法解决认识的分歧。但如果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的这种不确定进行价值补充,则问题更容易解决。
  很显然,案中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之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均应受到保护,这是无疑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实际是经济上的弱者,随着科技在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且经营者广泛运用各种广告与宣传手段推销商品,使消费者极易受到引诱,甚至上当受骗。因此,法律需要对二者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进行平衡,使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类似案件中,如果不保护消费者利益,坚持“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则无疑会因对消费者的界定过于狭窄而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受到了更多的保护。不支持购买者的处罚性赔偿请求,该购买者因为能退货其利益虽然未受损害,但经营者由于没有受到制裁,也未受到损失。这样不利于制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从而侵害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并非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能了解商品的情况,这样,经营者实际上已经获取了很大的不法利益,如果主张权利的人越来越少,则假冒商品势必越来越多。这样的结果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最终保护的。
  根据这样的比较判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此情况下,经营者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而购买者的利益不仅系其个人利益,还能取得有打击假冒商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实益,因而更应得到保护。基于这样的价值判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解释应当扩大解释,将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解释为属于该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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