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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七)

利益与利益衡量(七)


王森波


【关键词】利益、利益衡量、法律解释
【全文】
  第六章 作为民法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与法律漏洞之补充
  前文中已经提到,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立法上的不可避免使得法律适用时有弥补之必要。学者们于是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提出了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本文只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讨论如何弥补法律漏洞的问题。
  关于法律漏洞的涵义,尽管有不同的认识,但并无太多的争论。有认为法律漏洞指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这不完全性 ;有认为是法律规定的可能语义范围,不能涵盖所要处理的事态 。但于法律漏洞的分类,学者们却是见仁见智:有采三分法者,认为法律漏洞包括法内漏洞、无据式体系违反、有据式体系违反 ;有采四分法者,认为法律漏洞包括自始漏洞与明知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不明显漏洞、碰撞漏洞 ;梁慧星则采石田穰的分类方法,将之分为明显漏洞与隐含漏洞两类 。无论如何分类,上述分类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将不确定条款归于法律漏洞之列。我认为,法律漏洞虽然是法律不可避免的,但其存在并不是立法者故意使然,而是社会的发展或立法者的疏漏使然。对于不确定概念或条款如重大事由、合理、公平、善意等概念的使用并非是立法者未认识到其不确定性含义,而是法律不可能绝对具体地规范一切行为,需要这些不确定概念的使用从而使之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因此,在性质上与法律漏洞应是有区别的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中将法律漏洞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未及,即对某种情况未作规定;二是体系违反,即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三是违反计划性,即法律规则所表达的意思与立法意图不一致。
  一般地,对于法律漏洞,学者们多从习惯、法理的角度进行补充,如类推适用方法、目的扩张方法、目的限缩方法、法律原则方法与比较方法等。由于从根本上,民法之目的即是对利益冲突之解决,因而从利益的角度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是完全妥当且必要的。
  1、法律未及情况下的利益衡量
  前文已述及,诉讼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机制,法院不得以法无明规定而拒绝作出裁判。忽视公平正义原则而仅依法律无明确规定之由否定一方的主张,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因此,在此情况下,法官应从法律之一般原理从一般的价值伦理观念来对争议作出评价。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一个恰当的方式。例如对于医疗保健失误给父母造成损害时,父母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 。对此,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因不属于医疗事故(应是医疗保健问题)而无法类推适用适用医疗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对父母的请求给予以支持,有的则未予支持。那么,对此情况,应作如何处理呢?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可以说,医疗保健问题涉及父母多方面的利益,既有物质利益、也有精神利益、还有社会性利益。而保健单位的利益则是一种消极的物质利益。尽管两种利益都具有正当性,但如果保健单位因疏忽而给父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则其这种消极性利益便不再具有受保护的正当性。虽然目前的医疗条件尚无法解决所有医疗保健所涉及的问题,尽管医疗保健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这些都不足以使其所享有的利益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利益衡量的结果,使得在类似案件中对侵权范围作扩大的解释,从而弥补法律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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