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一有效规范对一种事实行为所作的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就是价值判断。当一法律含义清晰明了或明确适用于某个案件的时候,法官以三段论演绎逻辑将他发现的事实归入某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规则中,这种行为在性质并非是评价性的,也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不是如此简单。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这种制裁制度的存在并不是社会控制的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人们对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同时还由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也正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基础而建立并同时以此为目的的。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中最为基本的原则,大多也已被纳入了法律体系之中,但毕竟仍有很多价值原则存在于法律之外,或者说很多行为还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同时,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由于利益在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且其与价值观念形成过程中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将利益与价值结合对个案进行评判是完全适当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合理的问题,由于利益衡量的前提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如果不进行合理衡量的限制的话,极易导致恣意。判断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考虑利益的正当性,即这种利益是否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或社会情感。正当性往往是相对而言的,在某种场合具有正当性的利益在另外的场合却可有不同的评价。如医院对交不起医疗费不予抢救致患者死亡的案件中,医院本身就负救死扶伤之责,在患者生命受到威胁时,其财产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之由在人的生命利益面前便不再具有正当性。
其次要考虑法律的目的追求。在进行价值判断过程中,我们要考察某项利益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同样,在个案中,如果某种法律规则的适用与法律整体上的目的追求不一致从而对一种应予保护的利益忽视时可以认定其不符合法律之目的追求而予以排除适用,通过一般性价值判断来实现个案的公正。如前一段时间因沈阳市以市政府令颁布实施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引发对的“撞死白撞”问题的讨论 ,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肯定地说,当车辆通行权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冲突时,简单地以“撞死白撞”处理是不符合法律基本目的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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