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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六)

  二、利益衡量的原则
  所谓利益衡量的原则,是指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利益衡量的原则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加藤一郎在《民法解释与利益衡量》一文中也未就此进行讨论,不过他提到了利益衡量的界限问题,认为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这些讨论已包含了利益衡量原则的一些内容,在此基础上,可将利益衡量的原则归纳为三个方面:
  1、适用有限原则。
  前文中已谈到利益衡量适用的前提问题,这些问题是对利益衡量适用的限制。但这些并非是利益衡量的适用原则,而只是利益衡量的适用条件。所谓原则,应能贯穿利益衡量的过程并对其有指导意义。在这里,我们所说的适用有限原则是指在利益衡量过程中,不能任意地衡量,而应有所节制。加藤一郎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因此在《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一文中通过子女重伤的场合父母的慰谢金请求权问题进行了讨论。依日本民法,在子女死亡的情况下父母能得到慰谢金赔偿,但子女受重伤的场合,父母能否请求慰谢金?法律没有规定。对此,加藤一郎认为,如果对法律条文作反对解释,则未死亡的重伤不能得到慰谢金,但有的父母非常悲惨,受他人伤害未致死亡便不认可一切慰谢金请求,这样处理未必妥当。所以对于虽属于重伤,但父母受到与父母同样的精神痛苦时,应认可慰谢金请求。这是进行利益衡量的结果。但是这种衡量又不能过于扩大范围,如果扩大到受伤场合,将会失去控制,从而有害于法的安定性。但是,对于如何对利益衡量进行节制,判断是否过度的标准是什么,加藤先生并未提出任何意见。
  从加藤一郎所讨论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慰谢金赔偿问题上,法律并非没作规定,而是对重伤场合是否应赔偿慰谢金问题未作规定。这种情况与法律对该问题根本未有涉及情况略有不同。利益衡量于此何以适用显然涉及到反对解释的排除问题,而不仅仅是利益衡量适用的条件问题。对于反对解释的排除我们后文还要专门讨论。在这里,只考虑此种情况下对利益衡量范围扩大的节制性问题。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人责任问题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又如在主体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上规定不满18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能够达到当地一般生活标准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等等。这些都是立法中为缓解法律过于刚性而作的一些变通。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比如上述案例是特别严重的重伤害在有些情况下与死亡给亲属造成的伤害并无区别,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过于拘泥法律而作反对解释,则不一定符合法律之目的,故需通过利益衡量来作调整。但如果扩大到轻伤害,则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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