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从利益的法律概念出发,要明确利益特定的法律意义及其具体范围。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并不是没有限制地进行衡量,而是应以利益的法律意义为基础来考察所应予以衡量的利益的范围。不注意这一点,利益衡量便会因失去其基本的前提而难以进行具体的操作与规范。
二 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对利益衡量的意义
在上一章中,我们从一般性意义讨论了利益与权利的关系,这种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对利益衡量的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下面的内容中,主要从利益衡量的方法论角度来讨论。
由于权利均包含一定的利益内容,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就不能不从利益和权利两种角度来进行判断。为此,我们就需要考察二者之间是如何相互制约、如何相互作用的,并由此进一步分析这种作用对利益衡量过程所带来的影响。
1、利益之于权利的意义
当两种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利益衡量论主张可以从利益的角度来判断何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过这项工作需要一个前提,即通过利益来判断权利的正当性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来进行。前面的内容中已提到,利益关系是民法上基础性的关系,且其与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常体现为权利的具体内容,因而通过利益来衡量权利的正当性是可能的。关于衡量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通过利益来衡量权利是如何进行的,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讨论。
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权利是利益的法律化形式,利益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而上升为权利。但是由于法律所固有的缺陷,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上升为权利。如果我们将社会秩序看作是一幅拼图,而权利是重要组成部分的话,可以肯定地说,权利还不能充斥所有的空间。还有很大的空间没有表现为权利的具体内容,而只是以利益的形式来体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说这些没有规定为权利内容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诉讼法的角度说,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制,即使争议的内容在实体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仍必须根据法理或一般原则来作出评判。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就成为判断权利界限的标准,决定着权利的行使是否超过了其应有的范围。如在隐私权未获法律承认的情况下,个人隐私所体现的利益虽没有上升为权利,但其仍存在合理性,这种合合理存在的利益可以作为判断言论自由权行使的边界,当言论自由侵犯了个人隐私利益时,可以判定言论自由权未能正当行使。从另一个角度说,也可以从利益的角度来确定某种权利的范围,同样以隐私权为例,在隐私利益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为权利的具体内容的时候,可以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将其解释为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从而影响着权利范围的确定。
利益不仅可以作为判断权利界限的标准,当其表现为权利的具体内容时还可作为对权利进行比较评判的根据。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而难以确定何者更具妥当性时,利益便可作为评判的根据。一般情况下,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高。在合法的战争情形下,保护国家的利益要高于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利益。为了子孙后代而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也要优越于某个个人或群体通过开发这些资源而致富的欲望,特别是当保护生态的适当平衡决定着人类生存之时更是如此。当然,不同的时代需要可能对此会有不同的评判,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通过一般的价值观念仍然可以作出适当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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