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同前注。 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28号复函。本案基本案情是:1989年5月5日,《上海科技报》在其“特色门诊”专栏发表新闻,报道中医陈贯一诊治重症肌无力症效果显著,同时配发一女孩“治疗前”和“治疗后”的照片各一张,并介绍该医生开设门诊的地址和时间。这两张照片均拍摄于20年前,医生已记不起肖像人是谁。肖像人朱虹看到该报道后,即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侵害其肖像权,请求赔偿。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未经朱虹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具有营利目的,侵害了朱虹的肖像权,裁决由两被告承担对朱虹的赔偿责任。 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因无法确定上海科技报社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示。因上海高院同样无法确定,该院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复函,该院认为两被告在报道医疗经验时,未经原告的同意而使用其照片,目的是宣传医疗经验,对社会有益,且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因此于1991年3月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四期,第11、15页。 参见张文显:论《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当代人权》,1992年,第35、40页。 此处之所以说是一般关系,是因为在第四章中,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将进一步分析二者关系对 利益衡量的影响,由于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从方法上,而不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进行的,所以作者认 为放在第四章中更为适当。另外应说明的是,本小节部分内容参考了张恒山《权利与法律权利概 念再辩析》中的研究成果,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参见张恒山:《权利与法律权利概念再辩析》,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作者在文中论 述道:法律权利所指称的行为与利益相联系,表现为五种形态。一是保有利益,在利益已经存在,并为权利人所具有、持有的情况下,权利人通过行使权利的行为对既有的利益加以保持、维护。这种情况并不增加权利人的利益,但起着防范其他人侵犯权利人现有利益的作用。二是追求利益,在利益还没有被权利人所现实地获得、持有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动地行为去追求自己意图实现的利益。三是得到利益,在利益还没有被权利人所现实地获得、持有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动地行为去得到、获取利益。四是免于责任,在权利人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不承担付出自己的利益代价的责任。五是支配他人行为,指在利益要通过他人的行为来实现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要求他人按照自己意图作出行为,实现或得到意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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