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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四)

  首先,权利并不一定表现为利益。当一种利益被法律所确认并上升为一种权利的时候,更多的体现为一种资格、一种自由、一种避免受到侵害的屏障。而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权利的行使来放弃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就不表现为利益。
  其次,权利是更高层次的概念,它在与利益相联的同时,更多地是一种正当性的宣言,体现着道德上的要求。我有权利,表明我有这种自由,表明对我这种自由的侵犯是不正当的。因而,权利是一种武器,可以对抗他人的侵害。而利益不具有这些道德上的含义。
  最后,权利是对抗多数人或者说对抗强权的一种手段,是对多数人利益的限制、对强权的制约。一个更大的利益之所以不能对较小的利益进行侵犯,对一种利益的处理之所以不能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以多数人意见进行处理,都是因为这种利益有权利作为护身符。权利是个体存在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因多数人意见而受到侵犯的天然的正当性。
  但是,上述区别并不表明利益与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进行比较,权利与利益常常表现出相当密切的关系,正是这种关系使我们忽视了二者的区别。通过一般性的简单的考察我们就可发现利益与权利的下述联系:
  首先,权利常可表现为一定的利益。这一联系是直观的,如上面提到的张恒山在《权利与法律权利概念再辩析》一文中所说的权利可以保有利益、追求利益、得到利益、免于责任和支配他人。这都是权利在利益问题上的作用表现。实际上,权利也不可能完全脱离利益而存在,没有利益,权利仅存在道德上的意义,如果仅是这样的话,权利的作用问题就要大打折扣,也说不可能通过权利来构建整个民法的体系。
  其次,利益可上升为权利。每一项权利的确立最初总与利益相关,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就阐述了这样一种观念,权利是斗争的结果,每一次斗争都是一次对既得利益的宣战。当斗争到顶峰而取得胜利的时候,这种斗争而来的利益便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为既得权利。因此,利益可以转化为权利,从这一意义上,权利使利益的具体内容确定化、法律化。
  第三,在民法上,利益总依托于权利而存在,并通过权利方能获得法律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利益的损失必须通过先证实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再认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在最后将该利益损失确定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下,才能最终获得法律的救济。换言之,在民法上,利益不是以利益的方式直接进行保护的,而是通过权利的方式来对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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