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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四)

  权利被当作利益处理不仅是一个实务上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也同样存在这种倾向。李步云曾论证说:利益是权利的基础。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 。张文显也提到:国家是权利的授予者,国家通过依据人民的共同意志衡量和权衡个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个人权利、集体权利和国家权利是相似的,反映的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这种认识在我国的宪法中甚至也可找到明证,宪法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些表述本身说起来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它反映出一种认识,即权利可被当作利益也进行比较,这种认识对我们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导致了个人权利被忽视甚至被践踏。
  因此,有必要澄清一下利益与权利的关系,这对我们理解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是有帮助的,甚至可以说这是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的一个前提。
   
  二、正确认识权利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不可否认,权利与利益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权利常体现为某种利益,利益在民法上也是通过权利的形式被法律所确认并进行保护的。有人还从权利指称的行为与利益相联系的形态的角度论证了二者的关联性 。但是,二者仍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从表面上看,权利的行使不必然带来利益,有时权利人还会放弃自己的利益,这是权利不同于利益的直观的一种区别。从理论上,我更加倾向于将权利理解为一种社会或国家认可的人的一种生存方式,权利的大小、权利的行使自由将决定着个人社会生存的方式,决定着个人的尊严。如果没有权利,就会因微不足道的理由而证明政府侵犯权利的行为合法,那么,人的自由就会受到剥夺,一定社会下的人的完整性就受到损害。从这一意义上,权利不仅有法律上的意义,还有道德、伦理及政治上的意义。而利益本身却不具有这些道德上的内容。
  也就是说,利益与权利绝对不是两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二者是存在较大的区别的。尽管有些学者在论及权利使利益的具体内容法律化的时候已经认识到了二者的不同,但这种提法同时又将权利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与手段。权利有时起着这样的作用,但它是超越了这种手段的。这种超越性也是二者区别的主要表现。二者的区别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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