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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四)

利益与利益衡量(四)


王森波


【关键词】利益、权利
【全文】
  第三章 利益与权利的关系
  在对利益进行比较的认识上,我们总倾向于以利益大小来进行比较,由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当然的优于个体利益的地位。但问题是不是这么简单呢?比如在重庆发生的麻将噪声案例中 ,尽管居民的利益在这里并不等于社会公共利益,但毕竟是多数人利益,是否因其是多数人利益而应优越于个人的利益呢?恐怕还不能作如此简单的处理。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提到过,利益总是依权利为依托才能请求法律的救济,这样,利益与权利问题就被联系到一起了。上述案例中实际上反映的也正是权利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我们因此不得不考虑权利是否以及对利益衡量产生怎样的影响,而这一问题却在以往的讨论中被忽视了,这种忽视常常合利益衡量陷入一个严重的误区,最终影响利益衡量的妥当性。
  
  一、利益与权利关系问题的不同观念
  在西方,一直有种强烈的将权利作为利益限制的需要。在他们看来,权利不是以功利或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和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所以,权利要制约利益,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多数人的意志施加限制。德沃金认为:“权利是这样一种资格,政府否认个人的这种资格就是错误的,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 ”他还进一步论证说:“如果能够凭借多数人的权利剥夺个人的权利以实现政府的意志,那么现有的与政府有冲突的权利将会受到威胁。与政府相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即使多数人认为是错误的也可以做某事的权利,甚至这会使多数人处于更坏的境地。如果现在我们说为了公众的利益社会有权利做任何事,那么,我们已经取消了(个人)权利。” 从这些论述来看,权利与利益的性质是不同的,权利的本质是保护个人,对抗他人,包括,也是最重要的,对抗多数人的利益。因而,权利是对抗多数派的手段,它将特定的问题移出了立法的范围和多数人意志控制的范围。
  在我国,人们就利益与权利关系问题的认识上却与西方观念有很大的不同。在司法实务中,权利总是倾向于被解释为利益、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常被转化为利益与利益的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就“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侵犯肖像权”一案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个人的肖像权就被当作是个人的利益问题与社会利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对社会有益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从直观上,我认为这样是不适当的,如果这样的话,任何人都可以对社会有益为借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个人的肖像权还将如何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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