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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利益衡量(三)

  1、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是随着19世纪末社会化立法思潮的兴起而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的,其越来越多地进入私法领域现已是不可抗拒的趋势。但是对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包含哪些具体内容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派、不同的学者从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出发,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解说,可谓众说纷纭。但多是着眼于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相对关系的角度来进行阐释,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做出一种本质性的解释 。
  此外,还有学者以列举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解释 ,这种方法虽有利于我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形成一个总体上的认识,但仍似未触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性特征。探讨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还应从其一般性的问题入手。
  首先,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是公共社会。这一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代替的。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主体的社会,它比社会学所谓的“群体”,政治学所谓的“阶级”更宽泛。是由无数个个体、群体组成的,每个个人和群体都是其中的分子但又不同于个别的个人和群体。
  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社会公共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比如法律之所以对药品实行有别于其他产品的更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不是因为伪劣药品对某个个人造成危害,更不是因为个人身体健康比药厂集体利益更重要,而是因为药品潜伏着对所有的非特定的个人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这种个人利益具有社会普遍性,因而就成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了。
  第三,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侧重于个人的需要,而且侧重于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因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从量上确定每个个所享有的数额,只有从整体的角度它才能满足不同人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社会公共利益有其相对独立性,既不能归于某个个人,也不能归于某一特定机构。
  最后,社会公共利益应有其自身所独有的内容,而且这些内容依靠单独的个体的力量是无法完成和实现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秩序的稳定;二是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道德的维护;四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条件。
  2、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如果关注一下近年来对此问题的研究,我们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在对二者关系的讨论一直呈暧昧态度。在法学界阔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个人利益的同时,二者之间的具体界限总是被回避了 。至今仍未有人认真讨论在具体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应遵循怎样的规则,二者之间的界限是如何划分的。但是,这一问题又是不容回避的。
  在我国,个人利益常被看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社会公共利
  益是无数不特定个人利益的集合,它包括个体利益但又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其所起的作用是个体所无法实现的。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个体利益,所以其天然地体现着个体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个体利益的实现。这种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致性的理论观念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某些特点,但并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的真实情况,尤其是与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的规律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种利益主体在本质上和总体上是致的认识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认识,不能掩盖现实条件下、局部范围内利益关系的不一致或不协调性。
  我认为,尽管不能否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个利益的一致性是存在的,在一定情况下二者还可以相互转化 ,但社会公共利益绝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它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并不包容个体利益,它只是创造了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条件。也正是为此,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二者的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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