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所有制形式进行利益划分并不是法律上的划分,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方式,其最初的目的是为说明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如个人与集体中的个人在此仅是指作为集体一员的个人,而非其他的个人。在这种意义上,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也是一种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社会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也是一种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可见,这种概念是无法作为法律概念进行表达的。从法律意义上去理解这种划分,使很多问题被扭曲了。比如一个个体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本不是通常所说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利益却可以在此情况下被振振有词地强调。在市场经济中,诸如集体企业这样的主体身份所体现的利益已不应再具有特殊的意义。与此相应,以所有制形式对利益进行划分便变得不合时宜。
3、这种划分不能包括所有的利益形式,如法人的利益。法人享有独立的利益,这种观点已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而这一点却无法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尤其是对公司这样的可以由不同所有制身份共同投资形成的法人,更无法简单地以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对之予以划分。
对第二种认识:
这种划分方法抛弃了以所有制形式的划分方法,将利益划分为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划分由浙江大学的梁上上提出,但他并没有说这种划分的基础。如果对其进行认真地分析,可以看出,这种划分基本上是以利益关系人的范围来进行的。依此认识,当事人利益是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中对类似原告或类似被告作相似判决所生的利益,制度利益是法律制度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指涉及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利益。“在这个结构中,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由具体到抽象的递进关系,也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可以看出,这种认识有多数人利益优位的意思,但是不是多数人利益就应当受到保护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而且,依据这种划分,单独的当事人利益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一个当事人都必然代表着其背后的群体利益。同时,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也很难明确各自的界限。因此,这种结构仍难以作为利益衡量得以展开的基础。
对第三种认识:
这种认识认为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孙笑侠说这里的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家利益 。但是,这里的公共利益与与国家利益并不一样。庞德所说的“个人利益”是individual interests,指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public interests,指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social interests,指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可愿望。但是,这里的相当于国家利益的公共利益主要指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与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并不完全相同,其中更多地指因国家公共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利益。这种认识同样也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在中文的使用上并不象在英文中那样有严格区分,很少有人在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而是与社会利益共同结合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与个人利益相对应。所以,这种划分不符合概念的使用习惯,易出现概念使用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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