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至少就目前情况而言,利益衡量还远非一种完善的法律适用方法。在此情况下,与其不加思考地将之作为一种“时尚话语”而趋之若鹜,倒不如静下心来对有关问题进行一番认真的反思。
本文即是对此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我的思路基本上是从三个方面来展开的。第一个方面从利益出发,讨论了利益的有关问题,通过对利益的概念、利益的层次结构、利益与权利的关系等问题的讨论,解决了利益衡量得以进行的前提,解释了何为利益,民法中利益的层次结构应如何构建,为何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对个人权利进行侵犯等问题。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对第二方面的内容即利益衡量方法本身的问题进行了思考,这一方面的内容在文中分为两章:一章讨论了利益问题对利益衡量方法的影响;另一章讨论了利益衡量的前提与一般原则。
第三方面的内容是对利益衡量具体方法的讨论,从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利益衡量以及作为裁判方法的利益衡量两个方面对具体方法进行了思考与改进。
最后,本文还简要讨论了利益衡量在我国的应用问题。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术界就开始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说是枯燥的文学、贫困的哲学、幼稚的法学。法学研究被讥为对法律进行注脚。认为“中国的法律人”根本不是在研究法律,充其量不过是运用法律的法律工作者罢了 。对于这些评论,如果抛开感情因素而理智地反思一下,我们会发现,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我们的确主要是对民法进行制度性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基础性问题的关注。这种制度性的研究常常带有就事论事的色彩,不仅不能实现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甚至对民法学中一些基础性的问题、一些概念性的问题也未进行过认真细致的研究 。利益衡量问题就是一个范例。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能就此作些基础性的工作,以唤起学者们对此问题能够予以重视。不过由于能力上的问题,这些工作或许是片面的、粗糙的和幼稚的,但我又希望这些工作是基础的、开创的和有用的。
【注释】 注释: 此说法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但加藤一郎 有可能是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提出这一问题的,或者说仅是利益法学的重提。因为加藤一郎的利 益衡量论无论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还是法官裁判方法,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赫克都作过论述。遗 憾的是,我未能找到有关利益法学的文章和著作,无法对此作出判断。故本文中权采梁慧星的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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