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沈家本而言,前面已经一再提到,他是一个封建士大夫和清帝国位列朝班的大臣。他毕生从事的事业虽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但经过他的努力,使它改变了进程,终于起到了有利于中国法制和法学走向近代化的作用。沈氏的思想,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具有明确的爱国性质。特别是在同当时那些封建顽固派比较,具有毋庸置疑的爱国的进步的意义。
【注释】 ※ 本文系作者在“1990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讨论会”上的发言稿,曾刊载于该次会议后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题为《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一书。
(1)《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76,下引该书者不另注。
(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0册:《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3)《裁判访问录序》,见中华书局1985年版《历代
刑法考》第2236页。
(4)《法学名著序》,见上引书第2239页。
(5)这些条款包括:1、定例系一时权宜,今昔情形不同者;2、业经奏定新章,而旧例无关引用者;3、本条业已赅载,而别条另行复述者;4、旧例久经停用,而例仍引存载者。见《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5册沈家本等《奏请先将律例内应删条款发次开单进呈折》。
(6)《寄簃文存》卷一《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见中华书局1986年版《历代
刑法考四》,第2023页。
(7)见于《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5册。
(8)《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见《历代
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一,第2028页。
(9)《变通行刑旧制议》,见《历代
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一,第2061页。
(10)《变通行刑旧制议》,见同上第2061页。
(11)《变通行刑旧制议》,见同上第2061页。
(12)《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律议》引光绪三十二年署西江总督周馥《奏请禁革买卖人口折》,见《历代
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一,第2037页。
(13)同上引,第2039页。
(14)《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见同上引第2031页。
(15)《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见同上引第20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