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删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方式。清代律例中死罪条目泛滥。“顺治时律例内真正死罪共239条,又杂犯斩绞36条。迨后杂犯渐改为真犯,他项又随时增加,计现行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8)。为了综核名实,并省繁重,他建议删除这些虚拟死罪的条目,分别改为流刑和徒刑。与此有关的是死刑的执行问题。中国古代,有所谓“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作法。沈氏认为“推原其意,诚以犯法者多,不肖之人为众所共恶,故其戳之也,亦必公之于众”(9)。但这种作法行之日久,原意尽失,竟以为这不过只是“示众以威”、使人们“怵目警心”罢了。而对于那些坏人来说,其实是有害无益,反而会使他们“感于气类,愈长其凶暴之风。”(10)这在京师地方,尤为值得注意:“近年以来,都下每值决囚之际,不独民人任意喧呼拥挤,即外人亦诧为奇事:升屋聚观,偶语私讯,摄影而去。既属有乖政体,并恐别酿事端。”(11)据此,沈氏参照东西各国刑制,提出改革方案,建议嗣后别设刑场,不公开执行死刑,执行时不准无关人员入视,以资防卫并有利于教育群众。这些思想和措置,都大大有利于改变中国法律的形象,促进中国刑罚由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过程。
(三)禁革买卖人口,不准蓄奴置婢。中国上古时期,原无买卖人口之事;只有罪人才成为奴隶。至周代末期,始有所谓“鬻身”的作法。秦汉以后,变本加厉,以奴婢与财物同论。到了清代,定例逐渐从宽,但由于根本制度未除,补救终究有限。所谓“贫家子女,一经卖人入手,虐使等于犬马,苛待甚于罪囚,呼吁无门,束手待毙,惨酷有不忍言者。”(12)同时这种野蛮陋习,也是同当时的世界潮流相忤逆的。所以,对于揭露和要求在这一方面“变通旧律”的呼声,沈氏是完全赞成的。为此,他严正声明:“本大臣奉命纂修新律,参酌中外,择善而从。现在欧、美各国均无买卖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义,其法实可采取。”(13)随即拟定了改革旧律的10条措施,如删除契买之例、酌定买卖罪名、旧婢限年婚配、纳妾只许媒说,等等,为使中国法律改变野蛮落后状态、适应世界潮流,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四)化除满汉畛域,统一全国刑制。清室入关以后,为了巩固满族统治,优遇和笼络满人,一直实行满汉异制异法的歧视政策,终致成为历次反清起义、特别是从太平天国革命开始的、包括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内的历次革命的主要原因之一。清统治者有鉴及此,被迫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和九月,两次下令“化除满汉畛域”,要求改变旧制,责成修订法律馆等衙门改具办法报核。沈氏对此极表赞同,曾拟定一系列改革措施。他说:“为政之道,自在立法以典民。法不一则民志疑,斯一切索隐行怪之徒,皆得乘瑕而蹈隙。故欲安民和众,必立法之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靖,举凡一切奇邪之说,自不足以惑人心。”(14)特别是在“变法伊始”的时候,对于这种两歧之法,务必要迅速慎重加以调整。所以,他所拟解决办法是“拟请嗣后旗人犯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一体同科,实行发配,现行律例折枷各条,概行删除,以昭统一而化畛域。”(15)但是,沈氏在这一方面的一级思想和作为,包含着很大的局限性,完全不能和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所倡“民族平等”的口号相并提。但从中国法制发展的整体进程言之,他的这些思想和作为,仍不能不认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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