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
教育法》第
九条第二款中的“等”字应当包括“家庭出身”的情况,优先录取”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违反了该条法律的规定。
二、 高校决定优先录取”非典”一线医务人员的子女是否为越权行为
《
高等教育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即高校的基本职责就是实施高等教育。为了保证高校实施高等教育,法律赋予高校相应的职权。《
高等教育法》第
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
高等教育法》第
三十二条至
三十八条具体规定了高校享有的自主权的范围,包括有权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需要强调的是,《
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广泛的办学自主权的前提是高校是高等教育的实施者,而非高等教育政策和法律规则的制定者。换言之,高校如果是在执行现有的高等教育政策和法律规则,其行为一般不会超越其法定职权;如果高校是在制定和改变高等教育政策和法律规则,则其行为就超越了其法定职权的范围。
《
高等教育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该规定界定了高校在招生方面享有的自主权,即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